運作程序 |
招標人主要工作 |
投標人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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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確定項目需要達到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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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計劃管理部門上報《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取得批復文件或者同意進行項目融資招標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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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立招標委員會和招標辦公室; 2. 聘請中介機構; 3. 研究項目技術問題,明確技術要求; 4. 準備資格預審文件; 5. 設計項目結構,落實項目條件; 6. 編寫招標文件,制定評標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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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布招標公告; 2. 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3. 組織資格預審; 4. 通知資格預審結果,發出投標邀請書。 |
1. 獲取項目招標信息; 2. 購取資格預審文件; 3. 編寫并遞交資格預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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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寫并發售招標文件; 2. 標前答疑,組織現場考察。 |
1. 購取招標文件; 2. 研究招標文件,向招標人提問; 3. 參加現場考察; 4. 編寫并按時遞交投標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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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 2. 選出中標候選人。 |
回答、澄清評標委員會的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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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排序與中標候選人就全部合同和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談判,直至雙方完全達成一致; 2. 草簽特許權協議及其他合同和協議。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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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助中標人報批項目和成立項目公司; 2. 在項目公司成立后與其正式簽訂特許權協議及其他合同和協議。 |
1. 報批項目可研報告,成立項目公司; 2. 項目公司正式與貸款人、建筑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和保險公司等簽訂相關合同; 3. 項目公司與招標人正式簽訂特許權協議及其他合同和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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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助項目公司實施項目; 2. 對項目的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進行檢查和監督; 3. 特許期屆滿時接收(或其指定機構接收)應該移交的設施。 |
1. 正式開始設計和建設; 2. 項目竣工后開始商業運營; 3. 特許期屆滿時移交應該移交的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