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環境質量,促進城鎮水污染防治及節能減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以及對其進行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是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資格,并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運營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省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城管、公用)部門(以下稱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管制度和考核制度,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法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作和水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及立行的監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政府要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城鎮發展總體規劃,采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市、縣級政府要根據國家對污水處理需檢測的污染因子變化情況,及時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升級改造。對城鎮因規劃調整及建城區面積擴大需增加的污水收集管網及時予以安排建設。
第七條 城鎮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改造工作應優先于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和改造,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1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
第八條 凡實行市場化運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市、縣級政府或其授權的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按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通過規定的形式、程序確定運營單位,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沒有實行市場化運營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可在核定實際污水處理量及處理成本的基礎上,與運營單位簽訂委托經營協議或污水處理服務合同。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文本格式、內容應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關政策規定。
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簽訂后30日內,要報上一級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前,要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須向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和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提出試運行申請,經兩個部門共同同意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調試運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試運行結束后仍不具備環保驗收條件或不能正常運行的,建設單位要在規定期限前1個月內向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和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出具正式的書面報告,提出試運行延期申請(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說明延期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方可繼續試運行。
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出水水質指標穩定達標并經環保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2002)》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78號)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參加當地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竣工驗收。對使用國債資金、貸款貼息、財政補貼等資金建設以及在重點流域范圍內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要邀請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環保等部門參加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備案后,運營單位要向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申請正式運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等相關材料。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質檢測能力。和中控系統、自動監控基站的安裝、聯網、處理水質、水量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是否達到正式運行標準下達書面批復。
第十條 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單位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主要排放口特別是重點工業企業排放口水量、水質進行監督和監測。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向城鎮污水收集系統排污企業的環境監管力度,檢查排污企業的治污設施運轉情況,確保達標排放。
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要按規定在企業內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達到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委派監管員,對運營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管,對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規定內容的落實情況實施現場監督。監管員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委托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定期監測,建立監測檔案,并將監測報告定期報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
環保部門要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自動監控基站運行服務單位要協助環保部門做好對自動監控基站的比對監測工作和在線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要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和我省有關污水處理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保障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制定停電、進水水質突變、水量突變、洪澇冰凍災害、重要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的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報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運營單位要按照《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檢驗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建城〔2007〕93號)規定,每月6日前向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上月進出水水質化驗情況,確保達標排放。
第十五條 運營單位要按照國家和地方勞動崗位定員標準,嚴格控制人員定額。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運行關鍵崗位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六條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在進、出水口等位置建設自動監控基站,與省、省轄市環境監控平臺聯網并通過環保部門驗收。自動監控基站運行服務單位要保障自動監控基站正常運行,出現故障及時修復。自動監控基站在通過比對、有效性審核后,其監控數據作為監管部門執法的依據。
凡設計處理能力大于每日2萬噸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安裝中控系統,實時監控進出水量和水質等自動監控數據,并能隨時調閱至少1年以上的歷史數據。
環保部門對自動監控基站每季度組織一次比對監測及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
運營單位要為自動監控基站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自動監控基站24小時以上不能正常運行時,自動監控基站運行服務單位要及時報當地環保部門和運營單位。當地環保部門和運營單位接到報告后,要分別及時報告上級環保部門和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
對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要立即啟動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在24小時內報告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恢復正常運行后,要及時向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要按照《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城鎮污水處理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建辦城函〔2007〕805號)要求,認真做好城鎮污水處理信息上報工作。
第十八條 在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突發性惡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時,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要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和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報告。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組織排查,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進行取證核實及處理。運營單位要采取應急措施,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環保部門核實屬實后,要對運營單位免責。
第十九條 各級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環保部門負責監督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監測工作和污泥處理處置工作,嚴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和有毒有害物質含量。
第二十條 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4號)收繳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收取標準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國庫,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實行按水量、水質核撥污水處理運營費的運行機制。自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式運行之日起,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委托具備計量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或利用自動監控基站對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和處理水量進行監測,相應數據要存檔備查。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逐月按照《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核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豫建城〔2009〕2號)核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運營費。
運營單位要建立生產運營臺賬,于每月5日前(特許經營項目以協議約定的時間為準)向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上報上月運營狀況報告及污水處理運營費申報表,附處理量、環保部門出具的水質報告、主要污染物處理量和排放量報告等。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于每月10日前審批完結污水處理運營費申報表,并將結果通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核定結果及時將污水處理運營費劃撥給運營單位。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長期低于設計標準的,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可適當扣減污水處理運營費;進水水質長期高于設計標準的,可適當增加污水處理運營費。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要保持城鎮污水處理廠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在對設備、設施進行大修、檢修時,運營單位要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全部停運或部分系統停運,造成處理水量和處理水質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運營單位要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備案。環保部門的批復中要明確污水處理廠停運時限、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如何提高排放標準等應急措施。
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泵站等污水收集系統需檢修停運時,運營單位要在維修前15個工作日,將維修計劃報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審批并抄送環保部門,經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商環保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檢修。
環保部門要在污水處理廠停運和污水收集系統檢修期間,對排污企業采取限產限排等措施,保障河流水質穩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績效考核制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每年組織一次檢查考核。縣級以上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按照《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污水處理運行績效考核標準(暫行)的通知》(豫建城〔2009〕50號)規定,每年對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營績效并通報考核結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或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制定在運營單位退出管理、臨時接管及不可抗力等情況下確保城鎮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運營單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的特許經營、運營維護報告及本年度運營維護計劃等。
第二十六條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運營單位要將本單位主要經營人員的變更、董事會決議在10日內向當地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備案;可能對特許經營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要提前書面向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報告,獲得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污水處理廠運營過程中,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組織專家對運營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估,一般每2年進行一次。
對未實行特許經營的,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每年對運營單位運營情況進行目標考評。
第二十八條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報當地政府同意后,要按有關規定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并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污染、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權的;
(六)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企業無法正常運營的;
(七)設備不能按技術要求運轉,處理后的出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未按照住房城鄉建設、環保等部門要求限期整改合格的;
(八)不按照規定和年度計劃進行設備維護和更新的;
(九)企業職工出現重大不穩定因素,影響企業正常運營的;
(十)不服從行業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運營單位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要提前提出書面申請。污水處理運行監督主管部門要在收到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同意解除協議并正式接管前,原運營單位要保證正常的經營。
第三十條 特許經營期滿前6個月,運營單位要向當地政府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當地政府要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環保、財政、國資等部門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綜合評定,確保污水處理廠移交時設備、設施的完好率。
第三十一條 實行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責任追究制度。
對謊報運行數據的運營單位,要依據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給予相應處理。
對因擅自停運、設備閑置或不正常運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運營單位的責任。
對進水嚴重超標導致污水處理廠癱瘓或設備損壞,無法運行的,要依法追究排污單位的責任。
對不按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運營費,導致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不正常或停運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鎮污水處理廠監管工作中違法違紀的,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規劃、建設和運營單位監管的條款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環保監管的條款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