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開發區重點企業工業廢水管理,杜絕企業偷排偷放、超標排放,確保圍灘河、崔家河河流斷面水質達標,防治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開發區兩河流域內向污水處理廠輸送廢水的重點企業,重點企業是指產生的工業廢水必須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工業廢水處理單元處理的企業。
第三條 污水處理廠所在園區作為污水處理廠的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環保、農林水利、財政、公安、街道、園區管理部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污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業廢水的收集和輸送
第四條 各園區管理部門負責本園區的重點企業廢水收集工作,原有、新進企業須與污水處理廠簽訂廢水處理協議,明確污水輸送方式,保證輸送到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符合污水處理廠接受標準,經污水處理廠、企業、園區主管部門三方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新、改、擴建化工項目廢水一律不準直排,工業廢水全部送往污水處理廠處理,項目經環保局、園區管理部門聯合驗收,依據環評確定所屬類別排水系數后方可試生產。
第五條 污水委托處理企業須建設完善污水暫存池,暫存池應采用混凝土結構,做好防滲、防腐處理,容量不得小于企業滿負荷生產狀態下3天的廢水量,并設置出水閥門、輸水泵。
第六條 采用“一企一管”的企業,由污水廠單獨設電磁流量計計量水量,采用“罐車運輸”的企業須委托開發區批準的運輸單位運送工業廢水至污水廠(運輸價格按照開發區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執行,運輸費和污水處理費一并征收),并由園區主管部門、環保分局、財政局、污水廠、企業五方共同確認。
第三章 交費廢水量的核定
第七條 結合企業行業特點,確定是否屬重點企業,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確定企業的排水系數(排水系數=環評中滿負荷生產狀態下廢水量/環評中滿負荷生產狀態下新鮮用水量)。
第八條 交費廢水量是指繳納污水處理費所依據的廢水量,原則上由排水系數和企業新鮮用水量(新鮮用水量是從外界的取水量,包括自來水、地下水等,不包括中水)計算得出。即:當月企業交費廢水量=當月企業新鮮水實際用水量*該企業排水系數;如果企業某月輸送到污水處理廠的實際廢水量大于上述排水系數法計算的廢水量,則以實際廢水量作為當月交費廢水量。
第九條 對排水系數有異議或通過中水回用等節水措施在實際生產中做到了排水系數比環評數據小的情形,由該企業及時向園區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園區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環保分局及相關行業專家共同審查,視變化程度進行后環評或重新環評,并進行專家評審和論證,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十條 后環評或重新環評期間,企業可選擇生產或停產。若選擇生產,則期間交費廢水量仍執行原排水系數核定量;若選擇停產,則不計繳費廢水量。
第四章 污水處理費的交納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交納按核定排水量收取。即:企業當月污水處理費=企業當月交費廢水量*污水處理單價。
第十二條 開發區供水分公司于每月的最后3日內完成企業自來水表和自備水表的抄表工作,于次月開始后3日內將上月企業新鮮水用水量報表加蓋公章書面報園區管理部門,園區管理部門于5日內計算出每個企業上月交費廢水量,經環保分局和財政局審核后打印污水處理交費通知單并于3日內送達各相關企業。
第十三條 企業于次月15日前按污水處理交費通知單將上月污水處理費交到指定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逾期支付污水處理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總額的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在次月污水處理費中一并收取;自逾期之日起超過15日,經催交仍未支付的,采取停水、停汽、限電措施,待交納污水處理費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 監督監管
第十五條 園區管理部門負責企業每月交費廢水量核定、污水處理費計算、交費通知書印發、交費轉賬及逾期催交等相關工作,農林水利局、環保分局、財政局配合。
第十六條 一律取締企業無許可手續的自備水井,有許可手續的自備水井全部安裝流量計,自備水取水量計入企業新鮮水用水量。園區管理部門和農林水利局聯合組織對企業自備水井安裝電磁流量計,建立完善新鮮用水遠程監控系統;對自備水井全部封箱上鎖,鑰匙統一由園區管理部門和農林水利局保管。
第十七條 對實際輸送污水處理廠的廢水量小于核定廢水量5%以上的企業,由園區管理部門提出,環保分局和園區管理部門進行核查,確有偷排等違法事實的,由環保分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園區管理部門和農林水利局指定專人負責對自備水表和自來水表及相關的閥門、采樣口等設備進行定期巡檢,發現故障(如停電、屏幕不顯示、空跳、死機等)情況,及時派人維修,費用由企業支付,對確實不能修復的,企業必須在收到《計量設備更新通知》7天內更新完畢,逾期之日起按前12個月中該設備月最高計量核定故障期間的水量。
第十九條 企業計量設備發生故障,故障期間(含更新期限15天)新鮮水核算方式為:自備水表故障時,按上月正常生產時,該設備日均計量核定;自來水表故障時,按《供用水合同》規定核定。
第六章 獎與懲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對向污水處理廠進水穩定達標、水量符合要求、污水處理費繳納及時的企業,開發區將按全年污水處理費的1%-5%進行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確有超標污水排放、拒不簽訂廢水處理協議的企業,視為偷排偷放處理。
對存在進污水處理廠水質不達標、水量弄虛作假、污水處理費繳納不及時、廠區周圍經常出現異味、發生污染事故、群眾投訴兩次及以上的企業,依法實行限期整改、罰款、停產整頓、強制關閉措施等措施,并在年底考核中實施“一票否決”。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二條 《濰坊濱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廢水處理協議》依然有效,其中第六條“廢水量額定指標”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07月20日起實行,試行期暫定為1年,試行期內各企業交費廢水量可降低5個百分點,試行期滿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環保分局和園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