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本縣村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運行管理,根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辦法》及《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設施運行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村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等相關管理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條 縣水務局組織編制村鎮污水處理規劃與建設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條 村鎮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結合規劃,因地制宜進行建設。集中污水處理廠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集中污水處理廠管網覆蓋范圍以內的地區,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集中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第五條 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排入地表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水質主要指標應達到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水質標準;實現再生水利用的,應達到分類利用要求的水質標準。經處理后達不到相應水質標準的再生水禁止排入任何水體,應由所在村鎮負責回用。
日處理規模在500噸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進出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
第六條 污水處理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滿足出水水質標準并能夠連續正常運行,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第七條 驗收須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化驗報告;
(二)污水處理設施工程竣工材料;
(三)污水處理設施操作規程及應急預案。
第八條 污水處理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建設單位將設施移交給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單位。運營單位予以接收,并承擔設施的運行維護、安全管理責任。
移交雙方應當共同對移交設施進行檢查,簽訂移交協議,并辦理設施檔案移交手續,移交協議應包括設施檢查結果等內容。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九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村鎮污水處理廠(站)、污水收集管網及附屬設施的產權全部歸當地鎮(村)所有,各鎮政府(村委會)是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產權單位。非政府投資或BOT等項目按合同約定確定產權。
第十條 全縣村鎮污水處理廠(站)的運行維護統一由專業公司負責。運行維護單位要成立專門機構,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水質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避免發生水污染事故,還應定期向水務部門報送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出水水質檢測報告。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后方可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定期檢修、維護污水處理設施。
產權單位應做好協助工作,組織定期巡查、維護廠(站)及其附屬設施,防止設施遭到人為破壞或丟失。污水處理設施由管水員負責每日巡視并按要求填寫運行日志,落實一人一崗,一日一巡。禁止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偷接、私接污水處理站電源。
第十一條 公共污水收集管網和檢查井等附屬設施的維護由產權單位組織專人負責,并負責組織排水戶定期清掏化糞池,保持化糞池完好。按時疏通管網和檢查井,保證污水收集管網通暢,禁止對污水站、化糞池、管網和檢查井等附屬設施進行破壞、占壓、傾倒廢棄物等行為。
第十二條 村鎮污水處理廠(站)正常運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原水水質應符合處理設施的設計要求;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出水水質主要指標必須達到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水質標準;
(二)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水量不得低于所產生的污水量;
(三)在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必須妥善處置,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要求實施。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縣水務局是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指導、協調管理污水處理專業運行公司。
第十五條 縣環保局為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對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性監測與執法監察。
第十六條 縣新農辦負責組織水務、環保等部門對村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七條 各鎮政府和村委會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組織專業人員或管水員對污水處理廠(站)和附屬設施進行有效管理,為運行維護單位正常維護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八條 污水處理設施產權單位及運行維護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縣新農辦、環保局、水務局對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必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設施如需暫停運轉、拆除、閑置或者改造更新,應經縣水務局和環保局批準。
第二十條 各鎮政府應加強轄區范圍內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監管。縣政府將污水處理設施日常監管工作列入對各鎮政府的績效管理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資金由縣、鎮財政統籌安排,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村鎮污水設施的管理實行一票否決,因鎮政府或村委會未盡到保護和管理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任,導致污水設施未運行的,不予兌現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 對在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密云縣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