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污水處理廠)的監督與管理,提高污水處理廠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污水處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財政、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對所管轄污水處理廠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負總責。
第五條 本市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管網、污泥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2005年-2020年)》和《天津市排水專項規劃(2008-2020年)》等相關規劃的要求。
污水收集管網系統應當先于污水處理廠設計和建設,保證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運行負荷率在1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
第六條 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進行立項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時,審查機關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污水處理廠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設進度等相關資料。
第七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標準確定污泥處置方式,保證污泥處置無害化。
已投入運行的污水處理廠,其運營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新建污水處理廠,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步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已投入運行但未建設在線監測系統的污水處理廠應當補建在線監測系統。在線監測包括進水口、出水口的水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等指標。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九條 新建0.5萬噸/日以上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建設中控系統;已建成投入運行的2萬噸/日以上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完善中控系統;已建成投入運行的2萬噸/日以下污水處理廠應當逐步建設中控系統。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建成的污水處理廠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參加。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具備《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0號)規定的運營資質。在污水處理廠正式運行前,應當書面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規定,對本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和檢驗;
(二)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
(三)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要求,制定保障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等,并將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運行臺賬,生產運行臺賬保管期限為5年。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處理后的水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未經處理或處理后不達標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規定的控制指標,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連續運行,因污水處理設施改造、維修、更新或污水處理工藝重大調整,需要減量運行或停止運行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依據《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部門或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部門或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
因緊急情況造成污水處理廠減量運行或停止運行的,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即時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排水管理部門或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盡快恢復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每日進出水水質、水量等檢測數據。
第十八條 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運營報告。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其所管轄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3月底前上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嚴格污水處理費管理,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污水處理費年度收支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批復后,由市財政局撥付資金。
污水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