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指標、水質分級、標準限值、水質檢驗以及標準的監督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集中式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包括各單位自備生活飲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亦應參照使用。
2 引用標準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8161 生活飲用水源水中鈹衛生標準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衛生標準
GB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3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分級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分為二級,其兩極標準的限值見表1。
項目 |
標準限值 | |
一級 |
二級 | |
色 |
色度不超過15度,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
不應有明顯的其他異色 |
渾濁度(度) |
≤3 |
|
嗅和味 |
不得有異臭、異味 |
不應有明顯的異臭、異味 |
pH值 |
6.5~8.5 |
6.5~8.5 |
總硬度(以碳酸鈣計)(mg/L) |
≤350 |
≤450 |
溶解鐵(mg/L) |
≤0.3 |
≤0.5 |
錳(mg/L) |
≤0.1 |
≤0.1 |
銅(mg/L) |
≤1.0 |
≤1.0 |
鋅(mg/L) |
≤1.0 |
≤1.0 |
揮發酚(以苯酚計)(mg/L) |
≤0.002 |
≤0.004 |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
≤0.3 |
≤0.3 |
硫酸鹽(mg/L) |
<250 |
<250 |
氯化物(mg/L) |
<250 |
<250 |
溶解性總固體(mg/L) |
<1000 |
<1000 |
氟化物(mg/L) |
≤1.0 |
≤1.0 |
氰化物(mg/L) |
≤0.05 |
≤0.05 |
砷(mg/L) |
≤0.05 |
≤0.05 |
硒(mg/L) |
≤0.01 |
≤0.01 |
汞(mg/L) |
≤0.001 |
≤0.001 |
鎘(mg/L) |
≤0.01 |
≤0.01 |
鉻(六價)(mg/L) |
≤0.05 |
≤0.05 |
鉛(mg/L) |
≤0.05 |
≤0.07 |
銀(mg/L) |
≤0.05 |
≤0.05 |
鈹(mg/L) |
≤0.0002 |
≤0.0002 |
氨氮(以氮計)(mg/L) |
≤0.5 |
≤1.0 |
硝酸鹽(以氮計)(mg/L) |
≤10 |
≤20 |
耗氧量( KMnO4法)(mg/L) |
≤3 |
≤6 |
苯并(α)芘(μg/L) |
≤0.01 |
≤0.01 |
滴滴涕(μg/L) |
≤1 |
≤1 |
六六六(μg/L) |
≤5 |
≤5 |
百菌清(mg/L) |
≤0.01 |
≤0.01 |
總大腸菌群(個/L) |
≤1000 |
≤10000 |
總α放射性(Bq/L) |
≤0.1 |
≤0.1 |
總ß放射性 (Bq/L) |
≤1 |
≤1 |
3.1 一級水源水:水質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處理,地表水經簡易凈化處理(如過濾)、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飲用者。
3.2 二級水源水: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淀、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達到GB5749規定,可供生活飲用者。
3.3 水質濃度超過二級標準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應符合GB5749規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及主管部門批準。
3.2 二級水源水:水質受輕度污染。經常規凈化處理(如絮凝、沉淀、過濾、消毒等),其水質即可達到GB5749規定,可供生活飲用者。
3.3 水質濃度超過二級標準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應符合GB5749規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及主管部門批準。
4 標準的限值
4.1 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不應超過表1所規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4.1 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不應超過表1所規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質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 水質檢驗
5.1 水質檢驗方法按GB5750執行。鈹的檢驗方法按GB8161執行。百菌清的檢驗方法按GB1729執行。
5.2 不得根據一次瞬時檢測值使用本標準。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選擇水源時,至少每季度采樣一次作全分析檢驗。
5.1 水質檢驗方法按GB5750執行。鈹的檢驗方法按GB8161執行。百菌清的檢驗方法按GB1729執行。
5.2 不得根據一次瞬時檢測值使用本標準。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選擇水源時,至少每季度采樣一次作全分析檢驗。
6 標準的監督執行
6.1 本標準由城鄉規劃、設計和生活飲用水供水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主管部門、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6.2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保、水利與航運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協同供水單位做好水源衛生防護區的保護工作。
附加說明:6.1 本標準由城鄉規劃、設計和生活飲用水供水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主管部門、衛生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6.2 各級公安、規劃、衛生、環保、水利與航運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責,協同供水單位做好水源衛生防護區的保護工作。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水質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院歸口管理。
本標準由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院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廣祥、江運通。
本標準委托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