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ssion standards of pollutants for stannum, antimony and mercury Industries
( GB 30770-2014 2014-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錫、銻、汞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錫、銻、汞采選及冶煉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本標準為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