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鉛酸蓄電池含有鎘、鉛等重金屬,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電瓶液中含有鉛、鉻、鎳等重金屬,會造成環境土地嚴重污染,時刻危害著我們的人身健康。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義、量刑】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1月7日,工信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官網發布了工信部2019年10月31日簽發的《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公告》(以下簡稱“指南”)。公告指出:為推動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引導和規范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運營,我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現予公告。《指南》全文如下: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1總則
本指南提出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的梯次利用電池(以下統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作業以及安全環保要求。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適用于本文件。
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
GB12463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15562.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19432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范
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T19596電動汽車術語
GB/T26493電池廢料貯運規范
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JT/T617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WB/T1061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聯節〔2018〕43號)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號)
3術語和定義
3.1動力蓄電池
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含鉛酸蓄電池。
3.2回收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過程的總稱。
3.3收集
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整理、分類并聚集到回收服務網點的過程。
3.4分類
依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等特性對其進行區分歸類的過程。
3.5包裝
采用容器、材料及輔助物將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的過程。
3.6貯存
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活動。
3.7隔開貯存
在同一非露天區域內,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開一定距離,用通道保持空間距離的貯存方式。
3.8隔離貯存
在同一非露天區域內,用具備防火特性的隔板或墻,將不同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隔離的貯存方式。
3.9分離貯存
在不同的空間或獨立于所有建筑物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10運輸
采用專業運輸設備將廢舊動力蓄電池運送至回收服務網點,以及從回收服務網點運送至綜合利用企業的過程。
3.11移交
將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轉移至綜合利用企業的活動。
3.12回收服務網點
指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等過程中放置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場所,根據其規模、設施設備、貯存時間、管理要求等,分為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與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3.13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一定專用貯存場地及設施設備,可暫時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3.14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指具備較大專用貯存場地及相對完善的設施設備,可長時間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場所。
4總體要求
4.1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要求通過自建、共建、授權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務網點,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綜合利用等企業可合作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4.2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依托回收服務網點加強對本地區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跟蹤。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分類、貯存及包裝廢舊動力蓄電池,不得擅自對收集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安全檢查外的拆解處理。廢舊動力蓄電池應規范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進行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
4.3回收服務網點應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性信息,內容應包含“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字樣。應在內部設置作業流程規范示意圖等指導信息,如貯存作業示意圖、廢液收集處理作業示意圖等。
4.4回收服務網點應通過編碼采集工具等方式,采用信息化手段詳細記錄電池編碼、電池類型、電池產品類型、電池數量、電池來源、電池去向企業等相關信息,保留記錄三年備查,按照國家溯源管理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規范地將信息反饋給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
4.5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等企業應加強對回收服務網點的監督管理,保障其作業流程的規范性。回收服務網點應定期開展自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并定期向新能源汽車生產或梯次利用等企業反饋管理運維情況。
4.6新能源汽車生產及梯次利用企業應及時報送、公開回收服務網點信息,并在回收服務網點發生變更后重新報送、公開變更信息。
4.7回收服務網點應符合相關領域的國家標準規定,如所在地區有關主管部門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5建設要求
5.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銷售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在本企業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到8000輛或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安全保障等能力不能滿足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要求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
5.2梯次利用企業應在本企業梯次利用電池使用的行政區域(至少地級)內建立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可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共建、共用回收服務網點。
5.3回收服務網點的選址應堅持安全第一,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
5.3.1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考慮地域因素,可設置在交通便利的4S店、維修網點、換電站、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等地,便于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
5.3.2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選址應符合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消防安全、安全生產規定等要求,周邊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保護區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學工業園區、加油站等。
5.4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不同的功能、作業需求等設定場地面積、環境條件等。貯存、處理以及辦公場地應分別設置,辦公場地應與貯存、處理場地不在同一區域內。
5.4.1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的貯存場地面積應不低于10平方米,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量應不超過5噸;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能力應不低于30噸,貯存場地面積、消防安全設施等應與貯存能力相匹配。
5.4.2回收服務網點的場地應建在地面一層,便于廢舊動力蓄電池存放。若不在一層,應保證樓面的承重能力且有貨梯。
5.4.3回收服務網點應保持通風、干燥,避免潮濕、灰塵、高溫、光照。貯存場地的溫度保持在-20℃~40℃范圍內,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的濕度應不超過85%RH。
5.5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套搬運工具、廢液收集裝備、溫濕度監測裝置、貯存貨架、消防安全設備等基礎設施。貯存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服務網點應配置放電柜、應急鹽水池等專業設施。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還應配備防爆箱等設施。
6作業要求
6.1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1061)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工作。
6.1.1收集時發現外殼破損并有電解液流出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采用絕緣、防滲漏、耐腐蝕的容器盛裝;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6.1.2收集過程中若涉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運輸,應依據6.4包裝要求及6.5運輸要求,規范包裝運輸至回收服務網點。
6.2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材料類別、危險程度等特性,按照附錄A或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管理。
6.2.1A類:結構功能完好、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或經防護處理后重新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均為“否”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2B類:按附錄A檢測所有條款檢驗結果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為“是”、且國家法律法規對其包裝運輸沒有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2.3C類:A類與B類以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其他特殊規定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6.3回收服務網點貯存場地、處理場地的地面應鋪設環氧地坪或做硬化,做防腐防滲及絕緣處理,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的要求設置固體廢物的警告標志,同時在顯著位置設置危險、易燃易爆、有害物質、禁煙、禁火等警示標識,在地面設置黃色標志線,并在作業設備及消防設備上粘貼禁止覆蓋標識。參照《廢蓄電池回收管理規范》(WB/T1061)和《電池廢料貯運規范》(GB/T26493)的要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工作。
6.3.1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類結果采用不同的貯存方式。
6.3.1.1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之間應采用隔開貯存,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之間應采用隔開貯存,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之間應采用隔離貯存。
6.3.1.2A類、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之間應采用隔離貯存。如采用隔離貯存無法保證安全的,應采用分離貯存。
6.3.1.3貯存方式應符合下表中各項規定。
6.3.2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獨立貯存,不得與其他貨物、廢物混合,不得側放、倒放,不得直接堆疊。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清潔等處理,B類及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進行絕緣、防漏、阻燃、隔熱等特殊處理。處理后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正立放置于貨架上。
6.3.3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情況確定貯存時長。
6.3.3.1收集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三十天,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五天。
6.3.3.2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貯存A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時長應不超過三個月,貯存B類和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不超過一個月。
6.4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分類結果及特性,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實施包裝。
6.4.1凈重不超過400kg的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的要求實施包裝,凈重超過400kg的按照《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范》(GB19432)的要求實施包裝。
6.4.2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包裝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
6.4.3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根據其特性選擇相應的包裝材質,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包裝,包裝應能夠有效阻斷電池廢液等滲漏。
6.5回收服務網點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類結果及特性,采用專用車輛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運輸。
6.5.1A類及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等要求進行運輸。
6.5.2B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運輸車輛應安裝煙霧報警裝置,備有封堵、吸附、人員防護等材料和收集容器,收集泄漏物。
6.5.3C類廢舊動力蓄電池應按照有關管理要求交由專業單位進行運輸。
7安全環保要求
7.1回收服務網點應安裝通風設施,配備消防沙箱、水基滅火器、消防栓、消防噴淋系統等消防設備,消防設備數量及滅火器類型應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要求。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要求設計廠房類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等,廠房應不低于丙類要求,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同時配備煙霧報警裝置、紅外熱成像監控裝置等安全防護設施。
7.2回收服務網點應編制規范作業規程及相應的安全操作指導文件,作業規程應包含附錄B所示內容。如開展廢舊動力蓄電池檢測分選等作業,應具備相應的安全保障能力。相關人員應按照規范制度文件進行安全管理與技術作業,從事專業作業時應穿戴安全防護裝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獲得低壓電工作業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等相應資格。
7.3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掌握消防知識并熟悉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種類、特性,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等。集中貯存型回收服務網點應配備24小時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員。
7.4回收服務網點應具備破損廢舊動力蓄電池廢液、廢物等收集及貯存能力,貯存后規范移交至專業機構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填埋。
7.5回收服務網點應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的要求編制安全環保應急預案,具有安全環保應急處置能力。定期檢查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狀態,如發現有安全、環保等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置并移交至綜合利用企業。
8指南實施的過渡期要求
已建設的回收服務網點如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應在本指南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