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國家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外(GB 8978-1996),紡織印染行業也有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1992),印染廠污水排放標準對各類印染產品均采用同一標準。該標準由于制定時間較早,其各項指標不如污水綜合排放嚴格。而且標準中也沒有涉及產品的生產過程和污染物產生的原因和具體數量,更沒有涉及生產過程中采用傳統工藝還是清潔生產工藝,是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排放標準。具體印染廠污水排放標準參考以下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紡織染整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照紡織染整企業的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本標準適用于紡織染整工業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標準不適用于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原料蒸煮等工序所產生的廢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