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環境保護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
污泥處理處置作為污水處理的重要環節,是衡量污水處理成效的重要標準。隨著我省污水處理廠的全面建成和污水處理率的不斷提高,污泥產生量也急劇增加,成為困擾城鎮環境的難題之一。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節能減排,加快推進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污泥處理處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推進污泥處理處置的目標任務
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廠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目前已建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尚未滿足要求的,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污泥安全處置。2012年底前,設市城市和規模5萬噸/日以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要實現污泥安全處理處置;2013年底前,3萬噸/日~5萬噸/日污水處理廠要實現污泥安全處理處置;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實現安全處理處置。
各市、縣(區)政府要組織發改、建設、環保等部門,開展轄區內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量、泥質特征、環境條件、污泥綜合利用條件等調查,近期要以23個設市城市和規模5萬噸/日以上污水處理廠為重點,明確實施的具體建設項目、資金籌措和進度安排等,加快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的建設。
二、合理選擇污泥處理處置技術
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要堅持“資源化、無害化、低碳節能、安全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堅持污泥用于土地利用為主,污泥焚燒、污泥填埋、建材利用等其他處置方式為輔。各地要結合當地實際,學習借鑒成功經驗,選擇最佳可行的技術路線。
(一)污泥用于土地利用。污泥中有機質含量較高且重金屬等含量滿足有關使用標準的,經處理處置后可用于園林綠化用肥、鹽堿地、沙化地和廢棄礦場的改良用土及農業土地利用。污泥用于土地利用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質量標準,主要技術工藝有:
一是污泥生物干化處理技術。污泥加入輔料(如秸桿、木屑、鋸末、蘑菇土等)及適當比例的生物菌劑,進行高溫好氧發酵,可用于園林綠化用肥和農用肥,鼓勵有條件的污水處理廠在廠內建設污泥堆肥設施。
二是污泥深度脫水處理技術。污泥加入三氯化鐵和石灰等藥劑進行調理和深度脫水后,可用于土地改良用土及園林綠化用肥。
(二)污泥焚燒。利用垃圾焚燒廠、水泥廠、熱電廠等設施,采用摻燒、混燒等技術協同處理處置污泥。
(三)污泥填埋。污泥采用深度脫水處理技術或石灰穩定技術,含水率低于60%,可運至垃圾填埋場進行混合填埋;深度脫水后的污泥,自然擱置一段時間后,含水率進一步下降至40%及以下,可作為垃圾填埋場的覆蓋土使用。
(四)污泥建材利用。污泥中含有一定量的無機礦物組分和熱值,經脫水處理后的污泥可以作為建筑材料的原材料,用于制陶粒和制磚等,其產品必須符合相關行業的標準。
三、推進污泥處理處置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補償機制。
鼓勵現有污水處理廠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推進污泥處理處置產業化運作。要將污泥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納入污水處理成本,合理調整污水處理廠運營費用,通過提高污水處理費標準或加大財政投入等措施,落實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費用并及時撥付,保障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落實扶持政策。
污泥處理處置項目享受國家、省的污水處理產業化和循環經濟的相關優惠政策。一是稅收方面。對以污泥為原料比例不低于30%生產特定建材產品,可免征增值稅;對利用污泥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增值稅即征即退;污泥處理處置企業從事符合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委頒布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財稅〔2009〕166號)規定條件下的城鎮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用地方面。污泥處理處置項目用地采用行政劃撥。三是用電方面。采用大工業用電價格,在峰谷時段不上浮,低谷時段按基價下浮60%。四是產品推廣方面。地方政府優先采購污泥資源化產品,交通、林業、園林等部門優先采購使用污泥制肥產品用于“四綠工程”等,污泥農用肥應取得農業部門的肥料證審批。
四、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污泥處理處置工作作為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列入地方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強化統籌協調,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項目實施。要將污泥處理處置工作列入各級地方政府環保工作目標任務考核內容,完善考核機制,督促工作任務落實,對未按要求進行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的市、縣,實行衛生城市(縣城)、文明城市(縣城)、園林城市(縣城)、環保模范城市“一票否決”,并從嚴扣減市(縣)長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城市(縣城)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分數。
(二)明確工作責任。
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協同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改、經貿、財政、環保、國土、稅務、科技、交通、農業等部門在污泥處理處置項目審批、用電、用地、環評、資金補助、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和污泥資源化產品的科研、市場準入審批、運輸、推廣應用等方面給予指導和扶持,加強污泥處理處置各環節監管,切實推進污泥處理處置工作。
(三)加強全程監管。
污水處理廠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福建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標準》規定開展污泥處理和相關檢測,建立污泥處理處置臺帳制度;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確保污泥產生、運輸、處理量相符;污泥處理處置相關單位要建立信息上報制度,定期將臺帳、報表、運轉聯單上報地方建設、環保等相關部門;禁止污泥運輸、處理處置單位接收無轉運聯單的污泥,禁止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超處理處置能力接收污泥。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定期檢查監測,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范運行;嚴格工業企業環保執法,確保工業廢水達標排入污水處理廠;對污泥處理處置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要扣減運營費用,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