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駐馬店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環境質量,促進駐馬店市水污染防治及節能減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價格法》、《河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區內污水處理廠的運行以及對其進行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監督管理部門及對象
第三條 按照分工負責、協作監管的原則,市住建局主要負責本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局、發改委、財政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監管的相關工作。
市住建局要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廠監管制度和考核制度,確保污水廠的正常運行。
市環保局依法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水質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市發改委負責做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項目建設并對污水處理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為市政府提供污水處理價格的基本依據。
市財政局負責監督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庫并納入一般預算管理,根據污水處理運行監督結果和《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報告》及時將污水處理運營費劃撥或追加給運營單位。
第四條 監督管理對象是指對駐馬店市城區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資格的單位。
第三章 運營單位的生產管理及義務
第五條 運營單位要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2011)》和河南省有關污水處理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保障城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制定停電、進水水質突變、水量突變、洪澇冰凍災害、重要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的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報市住建局和市環保局備案。
第六條 運營單位要按照《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污泥檢驗監測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每月6日前向市住建局和環保局報告上月進出水水質化驗情況,確保達標排放。
第七條 本市污水處理廠應在進、出水口等位置建設自動監控基站,與省、市環境監控平臺聯網并通過環保部門驗收。自動監控基站運行服務單位要保障自動監控基站正常運行。出現故障及時修復。自動監控基站在通過比對、有效性審核后,其監控數據作為監管部門執法的依據。
運營單位要為自動監控基站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
對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要立即啟動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在24小時內報告市住建局和市環保局;恢復正常運行后,要及時向市住建局和市環保局報告。
第八條 運營單位要保持城市污水處理廠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在對設備、設施進行大修、檢修時,運營單位要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全部停運或部分系統停運,造成處理水量和處理水質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運營單位要提前15個工作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報市環保局批準。
城市污水收集管網和泵站等污水收集系統需檢修停運時,運營單位要在維修前15個工作日,將維修計劃報市住建局審批并抄送市環保局,經市住建局和市環保局同意后方可進行檢修。
第九條 在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突發性惡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時,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要及時向市環保局、市住建局報告。運營單位要采取應急措施,保障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第十條 市住建局是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推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凡實行市場化運營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市住建局要通過規定的形式、程序確定運營單位,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沒有實行市場化運營的,應當簽訂城鎮污水處理委托經營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式樣、內容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規定。
(二)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排水單位實施排水許可證制度。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主要排放口,特別是重點工業企業排放口水量、水質進行監督和監測。對于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城市污水處理廠排放指標的,應當責成運營單位保留原始數據材料并進行應急處理,并協同市環保局立即取證核實,進行相應處理。
(三)建立健全污水處理監測制度。要委派監管員,對運營單位的工作進行監管,對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規定內容的落實情況實施現場監督。
(四)制定在運營單位停運大修、退出管理、臨時接管及不可抗力等情況下確保城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應急預案,報市政府應急辦公室備案。
(五)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收繳污水處理費,全額納入財政管理。
(六)委托具備計量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或利用自動監控基站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和處理水量進行監測,相應數據要存檔備查。根據運營單位《上月運營狀況報告》、環保部門的《水質報告》,要于每月10日前審批完結污水處理運營費申報表,并將結果通報市財政局。
(七)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績效考核制度。要對市污水處理廠每年組織一次檢查考核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營績效并通報考核結果。要將《年度綜合評估報告》同時抄送市發改委、財政局和環保局。
(八)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需臨時接管的法定事由發生后,應及時報市政府同意并采取臨時接管措施。
第十一條 市環保局依法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水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排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進行監管,責令重點工業企業在內部進行預處理,去除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達到國家、地方或行業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對已通過環保驗收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自動監控基站運行服務單位要協助市環保局做好自動監控基站的比對監測工作和在線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要按相關規定定期向市住建局、發改委、財政局提交污水處理廠監督性監測報告和在線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結論。
(三)當接到自動監控基站運行服務單位上報的《24小時以上不能正常運行的報告》時,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市住建局。對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水處理設施全部或部分停運的,要責成運營單位立即啟動安全運營應急預案。經運營單位舉證,當發現在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突發性惡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影響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時,要立即組織排查,依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經市住建局、環保局審查核實,運營單位確屬采取應急措施得力,保障了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方可免責。
(四)對確需全部停運或部分系統停運,造成處理水量和處理水質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運營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請并報市環保局批準,同時報省有關部門備案。市環保局在批復中要明確污水處理廠停運期限,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如何提高排放標準等應急措施。市環保局要在污水處理廠停運和污水收集系統檢修期間,對排污企業采取限產限排等措施,保障河流水質穩定。
(五)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如發現運營單位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污染、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設備不能按技術要求運轉,處理后的出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并責令限期整改無效等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實施臨時接管的建議。
第十二條 市發改委要配合做好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項目建設及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等監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將相關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采取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提高本市污水的收集和處理率。要依據國家對污水處理需檢測的污染因子變化情況,及時安排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升級改造。對城市因規劃調整及建成區面積擴大需增加的污水收集管網及時予以安排建設。
(二)在安排污水處理建設項目中,城市污水收集管網的設計、建設、改造工作應優先于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設和改造,保證城鎮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的實際處理負荷1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60%,3年內不低于設計能力的75%。
(三)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定價成本監審一般技術規范》等有關規章和規定,對市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為市政府建立財政補貼機制、保障污水處理企業正常運行提供依據。
(四)依據市住建局提供的《年度綜合評估報告》、市環保局提供的《水質報告》定期開展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應會同市住建局、財政局、環保局組成聯合監審組共同實施完成。應在每年二月底前將《定價成本監審報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住建局、財政局、環保局。
(五)在對污水處理定價成本監審中要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權責發生制”等原則,科學核定污水處理定價成本。成本核定要以注冊會計師或稅務、審計等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核無誤、手續完備的原始憑證及帳冊為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合理。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污水處理費收繳入庫的管理及監督撥付使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對收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庫的監督,并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每年對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代收單位應收未收、應繳未繳的問題,應及時提請主管部門加強管理,嚴肅處理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根據運營單位《運營費申報表》、市住建局《污水處理量監測表》、市環保局《水質報告》及市住建局審核意見于每月15日前將污水處理運營費劃撥給運營單位。
(四)建立健全長期財政補貼機制。按照相關規定,在年度結算中,核實部門提供的《污水處理監測表》、《水質報告》、《定價成本監審報告》,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長期低于設計標準的,可適當扣減污水處理運營費;對進水水質長期高于設計標準的,可適當增加污水處理運營費,對確因各項費用增加、超出年度財政預算總額的,可予以適當追加費用。
(五)每年進行一次對運營單位的財務收支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若發現有財務支出手續不完備、支出不當等情況的,應嚴肅處理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若發現運營單位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抵押的,或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企業無法正常運營等問題的,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實施臨時接管的建議。
第五章 督查與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市政府每年定期對相關部門的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對謊報運行數據的運營單位,要依據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給予相應處理。對因擅自停運、設備閑置或不正常運行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運營單位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進水嚴重超標導致污水處理廠癱瘓或設備損壞、無法運行的,要依法追究排污單位的責任。
第十七條 對不按時足額繳納或撥付污水處理運營費,導致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不正常或停運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污水處理廠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違法違紀的,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