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縣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確保污水處理后達標排放,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建設部《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的意見》(建城〔2004〕153號)和《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魯建城字〔2007〕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建成并投入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四季河污水處理廠和東方污水處理廠)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是指通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生產經營廢水(工業、服務性行業等排放的廢水)、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單位。
第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處理運營資格,并對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法人單位。
第五條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縣環保局)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各自職責對我縣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保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按照職責要求,在市縣環保部門監察監測中,外排污水超標1次(包括COD、NH-N3),除按要求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接受市縣環保部門罰款外,扣除當月運營費的2%;當月外排污水連續超標2次,除按要求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并接受市縣環保部門罰款外,扣除當月運營費的5%;當月外排污水連續超標3次,除按要求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并接受市縣環保部門罰款外,扣除當月運營費的10%;外排污水連續2個月超標,除按要求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并接受市縣環保部門罰款外,扣除第二個月運營費的7%;外排污水連續3個月超標,除按要求征收污水超標排污費,并接受市縣環保部門罰款外,扣除第三個月運營費的10%。在省環保部門監察監測中,外排污水超標1次扣除當月運營費的10%。在國家監察監測中,外排污水超標1次扣除當月運營費15%。加強對工業企業污水排放水質的監測,促使達標排放,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抽測檢查,確保水環境質量,嚴格依法查處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采用委派監管員的方式,按照國家、省、市 關于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過程進行全程監管,對協議、合同中規定內容實施現場監督,應委托具備計量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和采用在線監測設備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污泥等指標進行每周1—2次檢測和隨機抽樣檢測、計量,相應數據應存檔備查。
第六條 運營單位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負責做好污水處理廠運行、處理設施管理和出水水質檢測工作。
確因設計等原因達不到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的,運營單位應及時整改,做到達標排放。
第七條 運營單位應按規定在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口安裝在線監測裝置,建立生產運行日志和嚴格的取樣、檢測以及數據統計分析制度。
城市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鑒定和校準,運營單位應為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發現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組織人員維修、維護并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運營單位每月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污水處理運營項目信息。信息主要內容包括實際處理水量、進出水水質,污泥產生量及處置、再生水利用量、運行天數、運營成本、安全生產、污水處理費使用、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等。
第九條 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排放指標的,運營單位應將發生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報縣環保局,縣環保局按時上報縣政府、市環保主管部門。
第十條 運營單位應切實保障城市污水處理廠安全正常運行,建立《緊急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因進行設備設施改擴建或檢修、維護需暫停污水處理系統運行或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運營單位必須制定相應措施并提前15日報告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得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環保局同意后方可進行。
因突發事件或事故造成處理設備停運的,運營單位啟用《緊急事故應急預案》,盡快搶修,恢復正常運行,并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報環保局,由環保局上報縣政府和市環保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立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和年度運行評價制度。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不按國家規定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二)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排放未經處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隨意傾倒污泥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停止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
(五)造成重大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未安裝或不正常使用在線監測裝置的;
(七)被上級有關單位檢查發現存有問題的;
(八)影響城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其它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實行定期撥付污水處理運行費制度 ,原則上每月上旬經住建局和環保局蓋章認可后,報財政部門撥付當月污水處理運行費;若運營單位存有第十二條規定之一的,減撥或取消當月污水處理運行費用,經整改合格后,再按時撥付運營費用。
第十四條 污水運營單位排放污水中的有機污染物、懸浮物和大腸菌群等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由縣環保局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
第十五條 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后果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