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城鎮污水處理廠減排成效,提升我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水平,督促企業不斷完善各項環保管理制度,確保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一、完善運行管理制度
(一)污水處理廠須建立設施穩定運行的長效管理制度,落實各級職能的專人負責制,確保生產正常運行。
(二)污水處理廠須每日定時對各類儀器儀表、相關設備進行巡檢,記錄相關儀表和設備數據,確保進出水量、電量、污泥產生量、藥劑使用量、水質化驗單、溶解氧濃度、污泥濃度、提升泵、曝氣設備運行記錄等原始臺賬記錄及時、數據準確、內容全面。
(三)污水處理廠應落實污泥安全貯存措施,保證污泥穩定化處理和安全運輸,并每年檢測污泥泥質一次以上。根據污泥的特性,參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技術指南》中有關利用處置要求,選擇相應合理的利用處置方式,并建立健全污泥利用處置管理臺賬和轉移聯單等相關制度,及時記錄污泥產生、貯存和利用處置的數量和去向。
(四)污水處理廠將各類日報臺賬形成月報資料,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當地管理部門每月須對污水處理廠減排現場檢查一次以上,核實污水廠月報資料,并將已核實資料作為減排檔案材料保存。
(五)污水處理廠須加強突發應急事故預防工作,對水量、水質突變、重要設備故障、停電等突發事件進行防范,需暫停運行部分設施的,須提前15天向當地建設、環保部門申請,并報告當地政府;因突發事故造成處理系統癱瘓或關鍵設備停運的,應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向建設、環保部門報告,并加大水質、水量監測頻次。同時記錄突發事故儀器儀表等異常數據,做好異常數據解釋說明,盡快恢復污水處理系統。
(六)由于汛期、設施停運等原因確需開啟進水旁路的,污水處理廠須提前1天向當地建設、環保部門申請,并記錄旁路開啟后旁路污水流量、水質等情況。
(七)主管部門應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
二、加強中控等系統監管
(一)污水處理廠須按照《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環辦〔2008〕90號)和《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減排核查技術細則(試行)》(浙環辦函[2010]514號)的有關要求,完善現有中控系統建設和改造,規范數據采集、存儲和顯示,確保中控、現場儀表、在線監控等數據邏輯一致與準確。
(二)污水處理廠須建立中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制,隨時觀察記錄,及時調度中控運行情況,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三)值班人員須每小時記錄中控小時運行參數,包括進出水量、進出水水質、曝氣設備電流強度、提升泵電流強度、溶解氧濃度、pH、污泥濃度、氧化還原電位、液位等,并將記錄原始臺賬保存。發現異常數據及時向值班領導匯報并記錄好,在24小時內查明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每月由專人對中控異常數據分析報告及解決方案進行匯總,匯編成冊并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四)運維公司須每天24小時對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控數據進行網上巡檢,發現異常數據須在16小時內(白天4小時內)到達現場查明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并完成網上維修記錄錄入,其中常規維修須在48小時內完成,涉及大件更換的在72小時內完成修復,72小時內無法完成修復的,須使用備用機。每月由專人對在線異常數據分析報告及解決方案進行匯總,匯編成冊并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五)運維公司每周須到現場對在線監控設施檢查一次以上,每周做質控樣校驗一次以上,每兩周做實樣比對合格一次以上,確保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環保部門每季度須對在線監控設備有效性審核一次以上。
(六)污水處理廠須匯總在線監控系統日均數據,并形成月報資料報當地建設、環保部門審核。
(七)建設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環保部門負責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并對中控系統、在線監控系統重要參數運行情況進行核查。
三、強化水質監督監測
(一)環保監測部門應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督性監測,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要求,加強監測,監測頻次不少于每兩個月一次。
(二)一旦發現監督性監測數據超標,監測部門應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給主管部門和污水處理廠,以便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三)環保部門應加強在線監控系統比對監測,監測頻次一季度一次以上,確保在線監控數據在技術規范要求準確范圍之內。
(四)環保部門應對污水處理廠開展專項檢查等執法行動,并對污水處理廠進水、中間運行單元等取樣監測,動態掌握污水處理廠平時運行情況。對發現污水處理廠污水超標排放的行為應及時固定證據,立案查處,并依法征收超標排污費。
(五)監督性監測結果應作為污水處理費核定撥付的重要依據。
(六)自動監控或中控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數據的,在維修期間污水廠應加大各項運行參數和技術指標的手工監測,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相關監測記錄須妥善保存以備核查。
四、嚴格企業排污監管
(一)環保部門應建立入網企業排污檢查制度,定期對入網企業的生產情況、用水排水情況、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等進行現場監察,按照分類監管要求,開展現場監察及監測,確保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二)入網企業應規范運行廢水處理設施,完善相應環保臺賬資料,包括產品產量、用水排水情況、水質監測情況、藥劑使用情況、設施運行情況等,并將每日生產運行數據形成月報表上報當地環保部門審查,環保部門應將審查結果納入企業一廠一檔檔案系統,作為企業環保信用等級等環境管理信息評定的依據。
(三)環保部門應準確掌握入網企業的廢水排放口個數和位置、雨水排放口個數和位置,并在企業的排污管網圖、雨水管網圖上明確標注,掌握企業正常排污和雨水排放走向情況。
(四)環保部門應對入網企業不定期開展飛行斬污、飛行監測等專項執法行動,每年三次以上,一旦發現其處理設施超標、雨水口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須嚴肅查處,堅決打擊工業企業廢水偷排、漏排等環境違法行為。
(五)污水處理廠和主管部門應加強污水泵站水質監測和監管,一旦泵站出現高濃度廢水等異常情況,污水廠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后管理部門應立即對入網企業進行排查,查明污染來源,嚴懲違法排污企業,確保工業企業廢水穩定達標排放,符合入網標準要求。
五、規范運行數據核定
(一)污水廠應按照減排核查核算細則的有關要求,每月向上級管理部門上報各類運行臺賬記錄,并形成月報表。上級管理部門須認真查閱企業運行臺賬原始記錄,查看中控及在線監控系統數據,審核上報月報資料,并提出核查意見。
(二)結合污水處理廠異常數據報告,當地環保部門提出污水處理廠月度廢水排放達標率、達標污水處理量、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減排量的核定意見,報市級環保、建設部門備案。
(三)當地建設部門應加強運行指標數據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報市級環保、建設部門備案。
(四)市級環保部門將結合國家環保部核定結果、省環保廳平時抽檢情況、污水處理廠各項指標運行情況,對月度核定結果進行匯總審核,并提出年度核定結果。
(五)對月度匯總結果遠超過國家核定結果的,市級環保部門有權在半年度減排核定、年度減排核定時對月度匯總結果做相應扣減。
(六)污水處理廠由于超標排放、污泥未得到無害化利用處置、弄虛作假等不利于污染減排的行為被國家、省通報批評的,市級環保部門將根據通報情況,在減排核定結果上酌情再予以扣減相應的污水處理量和減排量等,其中情節惡劣、直接影響到我市減排任務能否完成的,將對該企業扣減一個月以上應得的污水處理量和減排量,直至不予核算當年污水處理量和減排量。
六、完善考核獎勵機制
(一)各地應建立污水處理廠在污水處理方面的獎懲機制,完善污水處理費用撥付與出水達標排放、減排效果掛鉤的監管考核機制。污水處理廠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污水處理費時應出具建設、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費撥付的核定意見。
(二)在半年度、年度減排核定中已扣減的污水處理量,環保部門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并在下月度中扣減相應的污水處理費。
(三)污水處理廠由于有關減排核查問題被國家、省通報批評的,財政部門應暫緩污水處理費的撥付,待有關通報情況得到整改落實后,結合相關部門的處理意見,再做出是否撥付和應撥付的污水處理費的決定。
(四)建設、環保等部門應對為我市減排工作做出重要貢獻的污水處理廠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環保部門應優先考慮、安排其環保專項資金補助申請,優先分配其評獎評優名額,在項目審批、環保驗收中開辟綠色通道;建設部門應開展污水處理廠運行績效評定考核,并對年度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五)各地要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及環保信息管理,建立完善一廠一檔檔案系統,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范圍,并將相關信息上傳綠色信貸信息共享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