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的監督和管理,提高運行效率,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以及對其所實施的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處理廠,是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處理運營資格,并對城市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產運營管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運行監督管理,是指對已建成運行(含試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污水處理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施城市污水處理經營許可制度。
所有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山東省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推行城市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制度。
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通過法定程序選擇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并簽定城市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暫未實行特許經營的,應簽定城市污水處理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的式樣、內容應符合建設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規定。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可采用委派監管員的方式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過程進行監管,對協議、合同中的規定內容實施現場監督。
第七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完工后,經通水調試運行(調試運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主要出水水質指標穩定達到設計指標和環評批復要求后,建設單位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334-2002)和《山東省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對于使用國債資金、貸款貼息、財政補貼等資金建設,以及在重點流域范圍內的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時應邀請上一級建設、發改、財政、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所有污水處理廠的竣工驗收,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都必須參加。
城市污水處理廠竣工驗收備案后,運營單位應向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申請正式運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等相關材料。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應對污水處理廠的設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質檢測能力、在線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和檢定、處理水質、水量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并在10個工作日內(自接到開始正式運行申請之日起),對污水處理廠是否達到正式運行標準進行書面批復。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投入正式運行后,當年內實際污水處理量應達到建成規模的60%以上,3年內達到建成規模的75%以上。出水水質必須達到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出水水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九條 實行按水量、水質核撥污水處理費的運行機制。
自城市污水處理廠正式運行之日起,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應委托具備計量認證資格的監測機構或采用在線監測設備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和處理水量進行檢測和計量,相應數據應存檔備查。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應逐月對污水處理廠的水量、水質進行核查,出具專用報告。財政部門根據檢查報告按時撥付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水質檢測項目、取樣方法和頻率應按照設計進水標準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標準(其中COD、BOD5、氨氮、總磷、SS為必測項目)執行。污水處理廠全年出水水質合格率([水質達標天數/全年正常運行天數]×100%)應達到95%以上,進水超標、不可抗力、檢修的天數應除外。每天水樣的所有檢測項目(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均達標,當天水質視為達標。
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長期低于或高于設計標準的,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可適當扣減或增加運行費用。
第十條 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應制定在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市場退出、臨時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況下能夠保障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轉的措施。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市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污泥的檢測數據應于每月6日前向當地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報告。
運營單位針對進水水質、水量突變、停電、重要設備故障、洪澇災害、火災等突發事件制定的污水處理安全運行應急預案,應報當地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簽訂的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進行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屬于危險廢棄物的,必須按危險廢棄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按照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要求在進水口、出水口、關鍵水處理構筑物等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并與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聯網。監測監控內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點工段的運行情況等。
城市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和校準,運營單位應為在線監測監控裝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條件,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改變或者損毀。發現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修復。由上級部門管理的,應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關鍵崗位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應當開展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操作、水質化驗等關鍵崗位人員崗位培訓,對考核合格的,頒發城市污水處理廠關鍵崗位上崗證書。
第十五條 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年度經營公報和績效評價制度。
運營單位應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當地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報告上年度的組織機構、職工總數、處理水質、水量、運營成本、安全生產、污水處理費使用、污泥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等生產經營情況,并將有關內容在當地媒體上發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污水處理監管部門要定期對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達標率、處理成本、節能降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進行綜合評估,評價運營單位的運行績效。
第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有舉證責任和應急處理的義務。發現超標后,應及時向當地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取證核實,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停運報告制度。
城市污水處理廠應保持連續運行,不得擅自停運。實施設備、設施大修、檢修等,應通過調節工藝運行狀態保證污水處理的規模和出水水質。對確需停運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當地城市污水處理監管和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并經上一級城市污水處理監管和環保部門同意后,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復。批復中應明確停運時限、分期停運、停運期間重點排污單位提高排放標準等應急措施。
對于因突發事件造成城市污水處理廠全部或部分停運的,運營單位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城市污水處理監管和環保部門。
恢復正常運行后,運營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停運期間情況進行總結,并向當地污水處理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實行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責任追究制度。
對于謊報運行數據的城市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應依據特許、委托經營協議或服務合同給予相應處理。
對擅自停止運行、閑置或者不正常運營城市污水處理廠,并造成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的運營單位,要依法追究責任。
對進水嚴重超標導致污水處理廠癱瘓或設備損壞,無法運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排污單位責任。
對不按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費,導致城市污水處理廠運行不正常或停運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對各級政府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污水廠監管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