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規范項目操作程序,根據《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清市城鎮污水處理整治大會戰實施方案的通知》(樂政辦函〔2012〕1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立項、工可、環評、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統一由市市政園林局(包括市市政工程建設辦公室、市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指揮部,下同)負責申報。
第三條 污水處理廠、一級污水管網、污水收集泵站和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設施建設,以及樂成、城東、城南、鹽盆等參照部門財政體制的街道二、三級污水管網建設由市級建設機構負責實施;其他各鎮和參照鎮級財政體制的街道二、三級污水管網建設,以及所有涉及到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政策處理工作由所在地鎮(街道)負責實施;樂清經濟開發區、樂成中心城區、樂清灣港區范圍內的二、三級污水管網建設由各自功能區管委會負責實施。各鎮(街道)需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機構,落實專職、專業工作人員。
第四條 污水收集管網工程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由項目實施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議標方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設計費在50萬元以下的可通過議標方式確定;設計費超過50萬元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會同市市政園林局聯合召開設計交底會議,同時及時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市市政園林局備案。
第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施工招投標:
(一)項目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工程預算資金確認聯系單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核。
(二)工程預算在200萬元以上的項目必須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招投標;不足200萬元的項目可以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小額工程項目組織招投標,或者通過鎮(街道)招投標交易平臺組織招投標;沿街排水戶應急的零星納管工程且工程預算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可自行研究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第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加強項目合同管理:
(一)污水管道施工中,損壞的雨水管道、路面等修復應當按照工程施工圖設計范圍恢復原狀。工程施工范圍外的雨水管道、路面修復等所需費用由所在地鎮(街道)自行承擔。
(二)服務類項目(包括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結算審核等,下同)合同價應當征詢市財政局和市市政園林局意見。
(三)各鎮(街道)應當將有關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等資料報市市政園林局備案,作為市財政資金撥付的依據。
(四)設計變更金額超過合同價10%或者30萬元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將設計變更聯系單報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備案。
(五)工程結算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辦理。市級財政投資項目結算必須將結算資料統一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時報市審計局審計;鎮(街道)投資項目結算審定書應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七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加強工程管理:
(一)施工合同價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向市市政園林局申請辦理安全監督、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
(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會同市市政園林局組織工程中間驗收(閉水試驗),并做好驗收記錄。
(三)工程完工后,在項目業主、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五方主體自驗合格基礎上,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先將竣工驗收資料報市市政園林局審查,審查通過后,方可會同相關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四)工程驗收合格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資料報市城建檔案館存檔,并將竣工圖紙、竣工驗收單等資料報市市政園林局備案(紙質和電子檔案各一份)。
(五)工程辦理結(決)算時,市審計局應當同步跟蹤審計。
(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安全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現場圍護、標識標志和夜間警示照明等措施。管溝棄土及時外運,渣土棄運必須符合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相關規定。管道鋪設完成后,要及時組織隱蔽工程驗收、及時進行閉水試驗、回填、修復路面、清理現場。
(七)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定期召開工程例會,鎮(街道)要每月定期向市市政園林局報送工程進度報表,由市市政園林局匯總后報市重點辦。
第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應當加強工程日常管理和養護,其管理和養護職責按照以下規定劃分:
(一)污水處理廠、污水泵站和一、二級污水管網日常管理和養護由市市政園林局負責;鎮(街道)、功能區管委會建設的二級污水管網竣工驗收后移交市市政園林局管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提交項目建設相關資料,辦理移交手續。
(二)三級污水管網日常管理和養護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管委會或者小區物業負責。
第九條 鎮(街道)負責建設的二級污水管網項目工程建安費用和服務類項目費用由市財政出資,政策處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等費用由鎮(街道)財政出資。施工項目確認已開工的,工程建安費用按照合同價的30%預撥,竣工驗收通過并經工程決算審核后撥付余額。服務類項目費用在合同簽訂后按照合同價的30%預撥,合同執行完畢后撥付余額。鎮(街道)墊資困難的,可按照實際支付的進度款申報,市財政和市市政園林局審核后予以撥付。
第十條 鎮(街道)負責建設的三級污水管網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規定撥付:
(一)施工項目確認已開工的,按照合同價的30%進行預撥;服務類項目在合同簽訂后按照合同價的30%預撥。鎮(街道)也應當按照不少于合同價的25%安排項目建設資金,并確保資金同步到位。
(二)根據年度建設任務考核結果計算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補助余額。年度建設任務全部完成的按照計算基價的85%予以補助;完成率在90%以上的按照計算基價的70%予以補助;完成率在80%以上的按照計算基價的50%予以補助;完成率不足80%的按照計算基價的30%予以補助。年度建設任務以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任務為準。
(三)計算基價包括服務類項目費用和工程建安費用,政策處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等費用不列入計算基價。服務類項目費用按照項目實際支出列入計算基價。工程建安費用按照項目結算情況進行計算,其中:已通過竣工驗收并已辦理結算的項目按照項目結算價列入計算基價;跨年度項目或者項目未辦理結算的,按照當年實際支付的工程(設備)進度款(包含預付款)列入當年計算基價;結算辦理后,按照結算價減去上年度已列入計算基價的工程(設備)進度款的差額列入結算年的計算基價。
(四)申請財政資金補助時,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將項目有關合同、結算書、發票等憑據資料收集匯總后,報市市政園林局審核。經市市政園林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申請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 結合我市城鎮污水設施建設的特點,對當年有項目建設任務的鎮(街道)、功能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進行年度績效考核,主要考核內容為組織機構建設、制度建設、資料管理、工程進度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資金管理、廉政建設等。對當年無建設任務的鎮(街道)、功能區不列入當年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績效考核,其年度考績“污水收集管網建設”項分值計入“環衛設施建設”項分值。
第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績效考核具體按照《樂清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績效考核內容及評分細則》(詳見附件)規定計算考核得分。各考核單位的最終得分為考核得分乘以難度系數。難度系數按照各考核單位的投資額設置,所有考核對象的投資總額除以考核單位個數的值為基準投資額,小于或等于基準投資額的難度系數為1;基準投資額以上每增加100萬元,其難度系數相應增加0.4個百分點,最高難度系數不超過1.12。
第十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績效考核采用日常督查與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由市市政園林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對項目實施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年終,在項目實施單位全面自查的基礎上,由市市政園林局、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考核小組,通過查閱資料、實地踏勘等方法對各項目實施單位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第十四條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中表現出色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通報表彰。
第十五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項目實施單位年度績效考核應當確定為不合格,并予以通報批評:
(一)年度建設任務完成率低于80%的;
(二)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四)項目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