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政府財力資源配置,加快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污水、污泥收集處理處置水平,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級專項性一般轉移支付管理改革等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污水處理基礎設施是指城市污水配套管網(含省級中心鎮,下同)、鎮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設施。
第三條 我省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主要由市縣政府自行籌措,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 省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污水設施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實行年度資金總量控制、項目分類管理的方式進行分配,并適當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和污水處理水平相對落后地區傾斜。
第五條 污水設施專項資金對列入省建設廳年度建設計劃、項目初步設計已批復并已開工建設的污水處理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補助,具體分為三類:
(一)城市污水配套管網建設項目(管網口徑DN300以上)。
(二)鎮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包括污水處理廠及其配套管網,管網口徑在DN300以上)。
(三)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項目。申請補助的污泥處置項目須符合我省污泥處置技術導則和規范,并達到無害化處置標準。
對已列入“十二五”中央財政城鎮污水配套“集中支持”計劃的項目或已使用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含國債)的項目,本專項原則上不再安排。已取得本專項補助的鎮新建或改擴建污水處理基礎設施的不再補助。
第二章 資金的計算與分配
第六條 根據當年省級預算確定的污水設施專項資金的總量,對城市污水配套管網、鎮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三類項目之間的資金規模暫按0.5:1.2:0.5比例進行分類安排,可根據工作重點及項目進展情況合理調整分配比例。
第七條 污水設施專項資金按照污水處理水平、污泥處置方式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分配。
(一)分配因素與權重系數
1.財力調節系數。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等因素,參照省級轉移支付類別檔次及系數,按照二類六檔設置財力調節系數分別為2.0、1.9、1.8、1.6、1.4、1.2。
2.污水處理水平系數。省級中心鎮以上污水管網項目根據污水處理能力不同設立污水處理水平系數。項目所在地的城市污水處理率與所屬地級市的平均城市污水處理率作比較,如相等的為1;超過的為0.8;不到的為1.2。城市污水處理率從城市建設統計年報取數。
3.污泥處置方式系數。對污泥資源化利用、污泥焚燒和污泥填埋三種不同處置方式,分別設立污泥處置方式系數為3、2和1。
(二)補助標準與計算公式
1.城市污水配套管網項目補助資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該市縣年度應分配污水配套管網專項資金額=經核定的該市縣計劃建成管網長度×財力調節系數×污水處理水平系數÷∑(經核定的各市縣同期擬建成管網長度×財力調節系數×污水處理水平系數)×污水配套管網年度資金規模。
其中:經核定的該市縣計劃建成管網長度是指該市縣當年計劃建成的管網長度,減去上年度未完成的管網長度,加上上年度超計劃完成的管網長度。
2.鎮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項目補助標準分為污水處理廠補助標準和配套管網補助標準兩類:
污水處理廠補助標準
(1)規模≥1萬立方米/日,按500萬元/萬立方米補助;
(2)0.5萬立方米/日<規模<1萬立方米/日,按400萬元/座補助;
(3)規模=0.5萬立方米/日,按300萬元/座補助;
(4)0.1萬立方米/日<規模<0.5萬立方米/日,按200萬元/座標準補助;
(5)規模≤0.1萬立方米/日,按100萬元/座標準補助。
配套管網補助標準
(1)省級中心鎮、錢塘江流域建制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補助一類地區建制鎮:管網(DN300以上)按30萬元/公里補助,每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其他建制鎮:管網(DN300以上)按20萬元/公里補助,每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項目在計算專項資金時實行“從高”原則,即分別計算污水處理廠補助額度和配套管網補助額度,金額高的核定為該項目補助資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項目一類地區不超過800萬元/鎮;二類地區不超過600萬元/鎮。
3.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項目專項資金計算公式如下:
該市縣應分配污泥處置專項資金額=該市縣污泥處置項目日處理規模×財力調節系數×污泥處置方式系數÷∑(各市縣污泥處置項目日處理規模×財力調節系數×污泥處置方式系數)×污泥處置年度資金規模。
每個項目最高800萬元(除省政府重點項目外),不足100萬元的按100萬元補助。
第八條 申請污水設施專項資金的各市縣財政部門應會同建設部門,于每年3月31日(2013年為6月30日)之前向省財政廳和省建設廳行文并提交下列資料:項目基本情況及實施情況總結(工程實施情況、資金配套、存在問題,下一步打算等);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已竣工項目的驗收證明。同時,嚴格按規定填報《浙江省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項目建設情況表》(見附1)、《浙江省污泥處置項目建設情況表》(見附2)。縣(市、區)財政、建設主管部門的申報材料應同時抄送設區市財政、建設主管部門。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在匯總審核市本級及其所轄縣(市)是否按照規定申報后,將電子版發送省建設廳。
上述項目材料應以市、縣(市、區)為單位按項目裝訂成冊,有封面和目錄(注明頁碼),按A4紙張尺寸制作。材料中印章需紅章,項目提供原件確實有困難的,請各建設主管部門審定后,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注明“本件與原件一致”字樣。
第九條 各有關市、縣(市區)無論當年是否申請該專項資金,3月31日前必須填報附1和附2。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將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復核,對比上一年申報資料,按公式計算提出相應增加或減少該市、縣(市、區)當年資金安排額度。
對報送材料不規范的,暫緩核定污水設施專項資金補助;對報送材料弄虛作假的,三年內停止安排其污水設施專項資金并對有關責任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章 資金的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 2013年,省財政廳、省建設廳按照上述分配方法計算專項資金,并于8月底前下達給有關市、縣(市)財政、建設部門。從2014年開始,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將組織專家及有關人員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核,核定各市縣年度污水設施專項資金,并于每年6月底前下達給有關市、縣(市)財政、建設部門。各有關市、縣(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省下達的補助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安排使用污水設施專項資金時,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3款“城鄉社區公共設施”99項“其他城鄉社區公共設施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級預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五)其他與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并落實項目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對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等不定期地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跟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停止撥款,責令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收回補助資金,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31日起執行。原《浙江省城鎮污水配套管網和污泥處置省級“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10〕172號)和《浙江省鎮級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6〕146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