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管理,確保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改善和提高水環境質量,節約水資源,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濮陽市城市地下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要求,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開展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規劃區內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從縣自來水公司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取水量及時繳納污水處理費。
二、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濮陽市價格管理辦公室《關于轉發<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的通知》(濮價房〔2005〕08號)執行。居民生活用水0.65元/方,特殊行業用水(含洗浴、洗車、游泳池、娛樂、飲料制造、凈化水生產等用水)和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執行1元/方,其他用水0.8元/方。
三、為確保污水處理廠按照要求負荷率運行,縣財政給予適當補貼,資金來源從水資源費中解決。
四、單位和個人取用水都應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對拒不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失準不及時申報維修更換的,以及水表超過使用期沒有檢定的,屬自備井取水的,按照取水設施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屬縣自來水公司供水的,按城區人均日用水量×家庭人口數,計算用水量。
五、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中原油田采油二廠取用的地下水和黃河水),其污水處理費由縣水務部門代征,從縣自來水公司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縣自來水公司代征,統一上繳縣財政局專戶。
六、城市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各代征單位要隨水費或水資源費一并收取,實行征收一票制,按其售水量計算應征數額,足額征收,按月全額及時上繳縣財政專戶。
七、用水單位和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設立專戶,支出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專項用于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運營、維護和歸還貸款本息,不準截留、坐支、挪用。財政、發改、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對污水處理費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順利征收和專款專用。
九、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預決算制度。用款單位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計劃編制年度使用預算,經財政部門審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用款單位年終要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報表,報縣財政局審批。
十、凡干擾、侮罵、毆打征收人員或阻擾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污水處理費征收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二、當事人對代征機構做出的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征收決定的,作出決定的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減免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
十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