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市城區城市排水許可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實現城市排水雨污分流,防治城市水環境污染及內澇災害,促進城市經濟社會與自然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區(武陵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及鼎城區武陵鎮)內申請城市排水許可,以及對排水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水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因從事制造、建筑、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收集、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雪)水的管網、溝(河)渠、出水口、下水檢查井、雨水井、防護堤、泵站、污水處理廠、有調蓄功能的湖(池)、污泥處置站等及其附屬設施和用地。
第三條 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市江北城區(武陵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排水許可的監督管理。
鼎城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市城區城市排水許可監督管理,并接受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各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能職責,配合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做好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排水設計納入該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審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以及為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辦理施工許可時,應告知申請人辦理城市排水許可;在建設項目工程開工、竣工驗收時應聽取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前必須取得城市排水許可。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排水戶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排水戶達到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五條 排水戶應按照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的意見,在指定的位置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測量、排水控制裝置及相關的標志。
第六條 排水戶在實施排水前,應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門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城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合格的排水資料和圖紙;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及影響水質正常處理的特征污染物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第七條 排水許可審批程序:
(一)受理。排水戶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門領取《排水許可證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審核資料后應當場告知是否受理;如不受理,應告知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補充資料。
(二)審查決定。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對申請排水許可的排水戶經現場勘察提出審查意見,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三)送達。作出排水許可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方式和有關要求予以送達。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其中,經由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后不進入污水處理廠、直接排入水體的污水,還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者有關行業標準;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及影響水質正常處理的特征污染物進行檢測的在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六)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排水戶已修建預沉設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短期排水的,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5年。
排水戶在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內,嚴格按照許可內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滿時,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可不再審查,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延期5年。排水戶應當按照許可的排水種類、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將按照水量、水質檢測制度檢測的數據定期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需要變更排水許可內容的,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城市排水管理部門重新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 排水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水;
(二)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水;
(三)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水;
(四)排放影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和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的劇毒物質、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或物質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網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壓、拆卸、移動和穿鑿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七)其他損害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二條 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水質監測機構定期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進行抽樣檢測,經抽樣檢測發現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排水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許可要求的,撤回其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并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排水許可過程中不得收費。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實施排水許可所需經費,列入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排水戶,其排水管網接入市政管網的施工,應由具備相關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十五條 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履行督導檢查責任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 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 要求被檢查排水戶出示《城市排水許可證》;
(三) 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 要求被檢查單位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城市排水管理部門應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武陵區和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鼎城區武陵鎮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分別由當地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自建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產權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負責。社區管理單位要配合產權人和城市排水管理部門做好排水設施管理和維護的協調工作。
排水設施缺損或發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后,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組織維修和疏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2號)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設施的排水戶,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排水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