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運行管理,根據《重慶市長江三峽水庫庫區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及《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法規及相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條 縣發改委組織編制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經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條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當結合規劃,因地制宜進行建設。污水處理廠(站)主管網覆蓋范圍以內的配套二、三級管網和主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的一、二、三級管網,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建設。
日處理規模在500噸以上的污水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出水水量計量設備。
第五條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建設完成,滿足出水水質標準并能夠連續正常運行,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驗收須提交的材料包括: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化驗報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程竣工材料;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操作規程及應急預案。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后,建設單位將設施及其檔案移交給縣潔美環衛公司。
第三章 運營與維護
第六條 縣政府投資興建的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污水收集管網及附屬設施的產權歸縣潔美環衛公司。非政府投資或BOT等項目按合同約定確定產權。禁止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對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管網、檢查井等設施設備進行占用或破壞。
第七條 全縣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及附屬設施的運行維護由縣潔美環衛公司負責。縣潔美環衛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避免發生水污染事故,定期報送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出水水質檢測報告。
各鄉鎮應協助做好生活污水處理廠(站)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第八條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站)正常運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進入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原水水質應符合處理設施的設計要求;經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出水水質主要指標必須達到國家和重慶市規定的水質標準;實現再生水利用的,應達到分類利用要求的水質標準;
(二)在生活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必須妥善處置,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縣市政園林局是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指導,負責管理縣潔美環衛公司。
第十條 縣環保局為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進行監督、監測與執法。
第十一條 縣環委會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負責組織縣發改委、縣水務局、縣環保局、縣財政局、縣市政園林局等部門及所在地鄉鎮和居民對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 縣潔美環衛公司應當自覺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及鄉鎮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如需暫停運轉、拆除、閑置或者改造更新,應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經費。
(一)城市生活污水處理費上級返還部分,縣財政全額用于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
(二)鄉鎮征收的污水處理費,縣財政全額用于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
(三)收取的排污費。
(四)上述三項經費不足的部分,由縣財政據實補助。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 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列為環保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因未盡到運行維護和管理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任,導致污水處理設施未能正常運行,產生重大環保事故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對在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市政園林局、縣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