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連云港灌云縣馬河口及周邊生態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公告
灌云縣馬河口及周邊生態環境治理工程項目
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 灌云縣馬河口及周邊生態環境治理工程(項目名稱)已由灌云縣行政審批局(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灌行審投資備(2023) 275號(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招標人為連云港馳銘環衛服務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自籌,已落實,項目出資比例為100%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灌云縣馬河口及周邊生態環境治理工程項目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灌云縣生態路與324省道交叉口西北側(侍莊街道朱胥、于莊境內);
2.1.2建設規模:垃圾填埋方量約為252847立方米,垃圾篩分總量約為303416噸;
2.1.3最高投標限價:49510397.53元;
2.1.4工期要求:540 日歷天,具體開工日期以招標人書面通知為準;
2.1.5工程質量要求符合 合格 標準;
2.2招標范圍:包含但不限于灌云縣馬河口及周邊生態環境治理工程設計圖紙范圍內的土建改造、篩分治理、室外電氣、室外給水、室外消防等,具體詳見工程量清單及圖紙。
3.投標人資格要求本招標項目執行蘇建規字[2017]1號文有關資格審查條件的規定。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
3.1投標人須同時具備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或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企業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2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資格,具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B類證(在有效期內)。
3.3投標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其他要求:
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認定標準:自2019年1月1日以來,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單項合同金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垃圾填埋場治理或垃圾治理或垃圾處置(不含建筑工程)的業績。
注:
(1)投標人須提供中標通知書(招標項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驗收證明原件彩色掃描件,缺一不可。竣工驗收證明至少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蓋章,否則不予認可。
(2)項目負責人業績不是投標人承擔的工程項目,不作為項目負責人類似項目業績認定。
(3)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上的驗收時間為準,金額以中標通知書(招標項目提供)或施工合同為準。
(4)如為工程內容含垃圾填埋場治理或垃圾治理或垃圾處置(不含建筑工程)的,則該部分合同金額須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且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否則不予認可。
(5)提供的類似業績證明材料必須能清晰的表明投標人名稱、工程內容、項目負責人姓名(項目負責人需在類似業績中為項目負責人職務,否則不予認可)、工程規模、金額、建筑面積、竣工驗收時間等需要明示的內容,若提供的證明材料沒有明確、缺項、含糊不清的造成無法確定的或不能明示相關信息,則需同時提供建設單位書面證明文件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否則不予認可。
3.4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合格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必選的,資格審查合格至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1)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2)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負責人注冊專業、資格等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規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4)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①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②擬派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注: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③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授權代理人。
④項目負責人必須為投標人本單位正式職工,具有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加蓋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如是退休人員仍在執業有效期內的,應提供相關退休證明及聘用合同)。
⑤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5)申請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的;
c.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參股的;
d.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e.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f.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g.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因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3.5本次招標不接受 聯合體投標。
3.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本工程招標工作執行“江蘇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連云港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通報文件,凡是出現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監督主管部門限制準入的投標單位和項目經理,且未解禁的投標將被否決。
(2)本工程招標工作遵照蘇建建管【2013】508號文、蘇建招函【2015】16號文、蘇建規字【2017】1號、連建發【2021】338號、連建發【2021】336號執行。投標企業及項目負責人未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投標、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絕不出借掛靠資質等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承諾內容包括:對自身的信用狀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以及對違約責任做出書面承諾。(格式詳見“投標人承諾書”);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記錄,由投標當事人自行承諾并掃描上傳;
說明:無行賄犯罪承諾必須反映投標人(3年內)、法定代表人(5年內)、項目負責人(5年內)無行賄犯罪記錄。具體時間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格式詳見招標文件附件)。
(3)本工程執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2018】6號、蘇建招辦【2022】2號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不處于不合格狀態的。投標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由招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登錄“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進行查詢獲取。
(4)本工程執行蘇建建管【2017】236號文、蘇建建管【2016】214號、蘇建函建管【2022】387號文及相關問題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時,除項目負責人外,其他現場人員不再要求明確;施工合同歸集(配備)時,項目負責人隨招投標系統自動導入施工合同歸集(配備)系統,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需在企業已注冊(或歸集(配備))的人員庫中勾選后自動生成。(重要提醒:投標人請慎重考慮項目部門關鍵崗位人員的安排,確保施工合同按時歸集(配備),否則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