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河南省某水務企業合作項目專項法務服務項目答疑
河南省某水務企業合作項目專項法務服務項目
答疑
各潛在投標人:
針對已收到部分潛在投標人提問,給出以下澄清:
問題:
我單位上海中聯(重慶)律師事務所(原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已報名參與了貴司“河南省某水務企業合作項目專項法務服務項目(項目號:2140000-FW-BJ-2412-1239/01)”。我單位原為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95年,于2021年2月25日取得重慶市司法局出具的《準予上海中聯(重慶)律師事務所吸收合并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渝司許律字〔2021〕160號),并于同月完成了對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的整體吸收合并工作。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提請貴司澄清以下問題:
1. 根據《比選文件》第一章第3點投標人資格要求第3.1項規定“投標人須為依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具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固定辦公地點。具有有效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
基于重慶市司法局出具的《準予上海中聯(重慶)律師事務所吸收合并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我單位已完成對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的整體吸收合并工作,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人員全體轉入我單位,我單位依法承繼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質、人員、業績、經營年限、資產負債等一切法律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