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2025年-2026年污水處理站污泥無害化清運處置項目公告
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2025年-2026年污水處理站污泥無害化清運處置項目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2025年-2026年污水處理站污泥無害化清運處置項目已由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批準實施,資金來自企業自籌,項目出資比為100%,招標人為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由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動力能源分公司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地點:重慶江北國際機場內
2.2 項目概況與規模:對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動力能源分公司西區第一污水處理站、西區第二污水處理站、東區污水處理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清運處置。污泥量暫估約3000噸/年,兩年共計暫估約6000噸
2.3 本次招標項目合同估算金額:244.8萬元
2.4 招標范圍:對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清運處置
2.5 服務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
2.6 標段劃分(如有):一個標段。
2.7 主要工作內容:
2.7.1 清運要求
(1)需對西區第一污水處理站、西區第二污水處理站和東區污水處理站產生的污泥進行清運,清運周期由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動力能源分公司水務保障部根據污泥生產情況通知承攬方進行清運。(通常2-3天轉運一次)污泥清運過程須為加蓋的轉運車轉運,在上、卸車,運輸過程中不得有拋灑滴漏現象,嚴禁造成環境二次污染。合同期限內承攬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動力能源分公司及水務保障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接受發包方工作人員監管,保證機場及污水處理站周邊環境整潔,保證在運輸途中不造成環境二次污染。在清運運輸過程中若造成環境二次污染,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攬方承擔。
(2)污泥需根據《重慶市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實施方案》、國家及重慶市現有相關法律法規、環保規定將污泥轉運至具備國家及重慶市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污泥或污染物無害處置資質的單位(地點)無害處置,不得隨意傾倒。
(3)承攬方如使用發包方污泥裝車設施設備,出現故障由承攬方負責在發包方指定時間內完成維修、更換。
(4)承攬方每次清運完后需安排清潔人員對轉運工作地點進行清潔、清洗,保證發包方場區內清潔。
(5)每月清運后需如實填寫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污泥轉運聯單(發包方、運輸單位即承攬方、處置單位三方確認的污泥轉運聯單),并加蓋公章。
(6)如遇必須完成此合同但未提及的部分由承攬方免費提供服務。
2.7.2 計量要求
(1)若污泥處置單位所出具的污泥處置聯單稱量數據≤污水處理站地磅稱量數據的103%,則以處置聯單為準,若污泥處置單位所出具的污泥處置聯單稱量數據>污水處理站地磅稱量數據的103%,仍按照污水處理站稱量數據的103%進行結算(例:污水處理站稱量為100噸,處置單位稱量為104噸,即按照103噸進行支付),超出部分由承攬方自行承擔。
(2)計量數據必須保證真實、準確,如承攬方偽造數據、弄虛作假,發包方有權對承攬方實施處罰。
(3)在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動力能源分公司污水處理站完成污泥裝運后,需到東區污水處理站進行稱量,且需在稱量單據上簽字確認。
2.7.3 其他要求
(1)對于本合同約定的轉運時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確保污水處理站正常運行情況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污水處理站生產運行需要在作業周期和時間上作適當調整。
(2)清運過程中不能影響污水處理站的正常運行。
(3)承攬方承擔在污泥清運過程中所需的設施設備和手續辦理,包括上卸車、運輸、處置全過程所造成的二次污染的一切后果及費用。
(4)污泥清運周期由發包方根據污泥生產情況通知承攬方進行清運,承攬方須在得到通知后24小時做出響應,不得延時,拖延清運污泥。
(5)若承攬方為污泥運輸服務公司,則在合同簽訂后45個日歷天內向發包方提供與第三方處置單位簽訂的污泥處置協議及處置單位資質資料(包含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環保局批文或者環評批復等能夠證明處置單位能力的文件);若承攬方為污泥處置單位,則在合同簽訂后45個日歷天內向發包方提供與第三方運輸單位簽訂的污泥運輸協議及運輸單位資質資料(包含但不限于:營業執照、運輸行政許可等能夠證明運輸單位能力的文件)。
2.7.4 質量標準
承攬方服務質量須達到現行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并滿足本招標文件及合同合同等要求和標準,且服務期間,無引起有效投訴情況、無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無環保事故等事故及其他違約行為。
3.投標人資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