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贛榆經濟開發區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改造項目贛榆經濟開發區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河濱路及S402南側污水新建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贛榆經濟開發區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河濱路及S402南側污水新建工程施工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 贛榆經濟開發區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改造項目 (項目名稱)已由 連云港市贛榆區數據局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贛數投【2024】18號(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江蘇省贛榆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招標代理機構為 連云港泓泉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資金 (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 贛榆經濟開發區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河濱路及S402南側污水新建工程施工 (標段名稱)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項目概況
2.1.1建設地點: 贛榆經濟開發區河濱路、S402省道南側
2.1.2建設規模: 河濱路1632m,S402南側1091m污水新建工程
2.1.3最高投標限價: 6559900.95 元
2.1.4工期要求:總服務期 60日歷天,具體開工日期以招標人發出的書面通知為準。
2.1.5質量要求:國家現行竣工驗收標準,等級為合格。
2.2招標范圍: 贛榆經濟開發區排水防澇設施建設改造項目??河濱路及S402南側污水新建工程施工,具體詳見施工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3.投標人資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資格后審方式,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合格條件:
3.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企業開戶許可證或基本存款賬戶信息;
3.2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有效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注:關于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執行省住建廳【2023】11 號公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子證照啟用全國一體化政務平臺標準,舊版電子證照同時廢止,請本次參與投標的企業提供最新且有效版本。
3.3 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注冊建造師資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同時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項目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3)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3.4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5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的;
(3)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參股的;
(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5)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6)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7)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3.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本工程執行“江蘇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連云港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通報文件,凡是出現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監督主管部門限制準入的投標單位和項目經理,且未解禁的投標將被否決。
(2)本工程招標工作遵照蘇建建管(2013)508號文、連建發[2021]338號、蘇建招函〔2017〕312號、連建管函〔2021〕202號執行。對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不出借掛靠資質、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投標人企業及項目經理未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投標等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招標文件附件)
投標人、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記錄,由投標人自行承諾并掃描上傳;
說明:無行賄犯罪承諾必須反映投標人(3年內)、法定代表人(5年內)、項目負責人(5年內)無行賄犯罪記錄。具體時間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格式詳見招標文件附件)。
(3)本工程招標工作執行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2018】6號文、蘇建招辦【2022】2號文規定。投標人本次投標所用資質在投標有效期內需為江蘇省建筑業監管信息平臺“動態監管不合格資質查詢”合格企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合格情況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招標文件附件)。投標人的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由招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登錄“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進行查詢獲取。
(4)本工程執行連建發【2021】336號文,投標單位擬報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必須為本單位正式職工,提供與投標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由投標人為其繳納2024年06月-2024年11月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加蓋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等證明材料(已退休仍在執業有效期內的必須提供退休證明及聘用合同)。本工程投標人確定的項目負責人須全程參與招投標過程(含開標、異議投訴等);
(5)本工程執行蘇建建管【2017】236號文、蘇建建管【2016】214號、蘇建函建管【2022】387號文及相關問題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時,除項目負責人外,其他現場人員不再要求明確;施工合同歸集(配備)時,項目負責人隨招投標系統自動導入施工合同歸集(配備)系統,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需在企業已注冊(或歸集(配備))的人員庫中勾選后自動生成。(重要提醒:投標人請慎重考慮項目部門關鍵崗位人員的安排,確保施工合同按時歸集(配備),否則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
(6)本工程執行以下文件:連建發【2018】96號“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程序》的通知”;蘇信用辦【2018】23號“關于印發《關于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信用中國”www.creditchina.gov.cn和“信用江蘇”credit.jiangsu.gov.cn公布為準,不同網站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存在差異的,以“信用中國”公布的信息為準。懲戒期限自網站上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中載明的發布時間開始,直至撤銷或更正信息中載明的發布時間的期間。
(7)資格審查申請書的內容不得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8)投標人標中、標后被發現存在借牌掛靠、圍標串標的違法行為或在評標環節發現有投標文件雷同的視為串標情形的,將被取消投標或中標(候選人)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合同解除及清除出場,一切損失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