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瓶裝飲用純凈水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存貯要求,適用于符合本標準第3章定義的產品。
2 飲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全文,本標準備出版時,所示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 6682-9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 7718-94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T 8538 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 10789-1996 軟飲料的分類
GB 10790-89 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存貯
GB 17324-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瓶裝飲用純凈水
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水源,采用蒸餾法、去離子法或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及其他適當的如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如物,可直接飲用的水。
4 技術要求
4.1 水源標準必須符合GB 5749各項技術要求。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項目 |
指標 |
要求 |
色度 |
≤5 |
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
濁度 |
≤1 |
- |
臭和味 |
- |
無異味 異臭 |
肉眼可見物 |
- |
不得檢出 |
4.3 理化指標
4.3.1質量理化指標
質量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型
表2
項目 |
指標 |
PH值 |
5.0-7.0 |
電導率(25±1°C),μS/cm |
10 |
高錳酸鉀消耗量(以O2計)mg/l |
1.0 |
氯化物(以Cl¯計)mg/l |
6.0 |
污染理化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項目 |
指標 |
鉛 |
按GB 17324規定執行 |
砷 | |
銅 | |
氰化物(以CN-計)1) | |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1) | |
游離氯(以Cl-計) | |
三氯甲烷 | |
四氯化碳 | |
亞硝酸鹽(以NO2-計) | |
1)氰化物指標、揮發酚類指標只限采用蒸餾法的產品 |
微生物指標按GB 17324的規定執行。
4.5凈含量
單件定量包裝含量負偏差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同批產品所抽樣品的平均含量不得低于標簽上標明的凈含量。
凈含量(Q) |
負偏差 | |
Q的百分比 |
mL | |
100mL-200mL |
4.5 |
- |
200mL-300mL |
- |
9 |
300mL-500mL |
3 |
- |
500mL-1L |
- |
15 |
1L-10L |
1.5 |
- |
10L-15L |
- |
150 |
15L-25L |
1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17324-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17324-1998
chunHygienic standard of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chun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1998-04-21批準 1999-01-01實施
1 范圍
chun本標準規定了瓶裝飲用純凈水的定義、衛生要求及檢驗方法。
2 引用標準
chun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89.2-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的測定
GB 4789.3-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的測定
GB 4789.4-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
GB 4789.5-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1-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 4789.15-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檢驗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驗方法
GB 7718-94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T 8538-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
GB 14881-94 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
GB 17323-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
3 定義
chun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chun瓶裝飲用純凈水 bottled purified water for drinking
以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水。
4 衛生要求
4.1 原料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4.2 感官指標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感官指標
項目 要求
色度,度 ≤ 5,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濁度,度 ≤ 1
臭和味 無異味,異臭
肉眼可見物 不得檢出
4.3 理化指標
4.3.1 PH值、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氯化物等指標應符全GB 17323的規定。
4.3.2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理化指標
項目 指標
鉛(以Pb計),mg/L ≤ 0.01
砷(以As計),mg/L ≤ 0.01
銅(以Cu計),mg/L ≤ 1
氰化物(以CN-計),mg/L ≤ 0.002
揮發酚(以苯酚計),mg/L ≤ 0.002
游離氯,mg/L ≤ 0.005
三氯甲烷,mg/L ≤ 0.02
四氯化碳,mg/L ≤ 0.001
亞硝酸鹽(以NO2-計) ≤ 0.002
1)為蒸餾水加檢項目。
4.4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微生物指標
項目 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 20
大腸菌群,MPN/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檢出
霉菌、酵母菌,cfu/mL 不得檢出
4.5 衛生導則
見附錄A
5 檢驗方法
5.1 感官指標
色度、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按GB/T 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
5.2 理化指標
5.2.1 pH值、電導率、高錳酸鉀消耗量、氯化物按GB17323規定的方法測定。
5.2.2 游離氯、砷、鉛、銅、氰化物、亞硝酸鹽、揮發性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按GB5750規定的方法測定。
5.3 微生物指標
按GB4789.2規定的方法測定。
5.3.1 大腸菌群
按GB4789.3規定的方法測定。
5.3.2 致病菌
按GB4789.4、GB4789.5、GB4789.10及GB478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5.3.3 霉菌、酵母菌
按GB4789.15規定的方法測定。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導則
A1 目的
為指導瓶裝飲用純凈水的生產,使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保證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導則。
A2 適用范圍
瓶裝飲用純凈水,即以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為原料,通過電滲析,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蒸餾法及其他適當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 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飲用的瓶裝飲用純凈水。
A3 指導原則
第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各生產單位的設計,布局應符合GB 14881。
第二條 水處理車間應為封閉間,灌裝車間應封閉并設空氣凈化裝置,空氣清潔度應達到1000級,并使用自動化灌裝。
第三條 設備、管道、工具、器具和儲水設施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的材料制成,表面應光滑、無凹坑、無剝脫、無縫隙、無死角、無盲端,不易積垢,便于清洗,消毒;儲存罐應易于放水,避免形成死水層引起微生物污染。
第四條 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禁止使用回收瓶子,瓶、蓋灌裝前必須使用自動化設備,嚴格清洗、消毒。
第五條 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終端水、清洗后的瓶、蓋,其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藥物殘留等不得檢出。
第六條 從業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入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進入灌裝間的人員必須進行二次更衣,配戴口罩,方準進入。
第七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應建立自身衛生管理組織,配備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符合要求的檢驗室,負責產品檢驗,其感官指標、pH值、電導率、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必須每批檢驗,合格后方準出廠。
第八條 純凈水生產單位對原料用水應經常進行檢驗,同時每年應按GB 5749全項檢驗一次;對純凈水產品除每批進行常規檢驗外,每年還應按本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二次;如有停產情況,在生產前必須進行全項檢驗一次,并將檢驗報告妥善保存以備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查驗。第九條 瓶裝飲用純凈水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GB 7718的規定,除標注商品名稱外,還應標注其主要工藝及純凈水字樣,非蒸餾工藝生產的純凈水不能標注為蒸餾水。
注:GB 17323中質量理化指標如下表
項目 指標
pH值 5.0 --7.0
電導率[(25± 1)°C],μS/cm ≤ 10
高錳酸鉀消耗量(以O2計),mg/L ≤ 1.0
氯化物(以Cl-計),mg/L ≤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