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防止醫院排放污水對環境的污染,規范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促進醫院污水處理達標排放,配合國家推進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即將頒布的《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實施,編制本技術指南。 指南根據醫院性質、規模和污水排放去向,并兼顧各地情況,進行分類指導。為醫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供技術支持,供衛生、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參考。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指南適用于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和專科醫院(傳染病醫院(包括結核病醫院)、心血管病醫院、腫瘤醫院、口腔醫院、婦產科醫院和精神病醫院等等)各類醫院污水的處理。療養院、康復醫院等其它醫療機構和獸醫院的污水處理工程可參照執行。 1.2.2 本指南內容包括醫院污水的收集、工藝選擇、竣工驗收、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職業衛生和勞動衛生等方面。 1.2.3 本指南適用于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管理。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1989年7月12日國務院批準 1989年7月12日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號發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253號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JGJ49-88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J 15-88(1997年版) 《醫院污水處理設計規范》 CECS07:88 GB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正在制定的《醫院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當上述標準和文件被修訂時,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術語和定義 1.4.1 醫院性質分類 本指南中將各類醫院按性質分為綜合醫院和傳染病醫院兩類,與衛生系統對醫院及醫療機構的劃分方法有差別。指南所指傳染病醫院指傳染性疾病專科醫院和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指南所指綜合醫院為不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院和各類非傳染性疾病的專科醫院。 1.4.2 醫院污水 指醫院產生的含有病原體、重金屬、消毒劑、有機溶劑、酸、堿以及放射性等的污水。 1.4.3 污泥 指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1.4.4 廢氣 指醫院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氣。 1.5 醫院污水的來源及危害 1.5.1 醫院各部門的功能、設施和人員組成情況不同,產生污水的主要部門和設施有: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手術室等排水;醫院行政管理和醫務人員排放的生活污水,食堂、單身宿舍、家屬宿舍排水。不同部門科室產生的污水成分和水量各不相同,如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放射性廢水等。而且不同性質醫院產生的污水也有很大不同。醫院污水較一般生活污水排放情況復雜。 醫院污水來源及成分復雜,含有病原性微生物、有毒、有害的物理化學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等,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等特征,不經有效處理會成為一條疫病擴散的重要途徑和嚴重污染環境。 1.5.2 醫院污水受到糞便、傳染性細菌和病毒等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具有傳染性,可以誘發疾病或造成傷害。 1.5.3 醫院污水中含有酸、堿、懸浮固體、BOD、COD和動植物油等有毒、有害物質。 1.5.4 牙科治療、洗印和化驗等過程產生污水含有重金屬、消毒劑、有機溶劑等,部分具有致癌、致畸或致突變性,危害人體健康并對環境有長遠影響。 1.5.5 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放射性污水。放射性同位素在衰變過程中產生a-、β-和γ-放射性,在人體內積累而危害人體健康。 1.6 醫院污水處理原則 1.6.1 全過程控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1.6.2 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 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1.6.3 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1.6.4 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1.6.5 達標與風險控制相結合原則。全面考慮綜合性醫院和傳染病醫院污水達標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時加強風險控制意識,從工藝技術、工程建設和監督管理等方面提高應對突發性事件的能力。 1.6.6 生態安全原則。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質,減少處理過程中消毒副產物產生和控制出水中過高余氯,保護生態環境安全。第2章 醫院污水水質、水量及排放標準
2.1 醫院污水的收集 2.1.1 醫院病區與非病區污水應分流,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污水和污物,不得將醫院產生污物隨意棄置排入污水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醫院,在設計時應將可能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開,現有醫院應盡可能將受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與其他污水分別收集。 2.1.2 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應設專用化糞池。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傳染性污染物,如含糞便等排泄物,必須按我國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消毒。消毒后的糞便等排泄物應單獨處置或排入專用化糞池,其上清液進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不設化糞池的醫院應將經過消毒的排泄物按醫療廢物處理。 2.1.3 醫院的各種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洗印廢水等應單獨收集,分別采取不同的預處理措施后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系統。 2.1.4 同位素治療和診斷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必須單獨收集處理。 2.2 醫院污水排放量 2.2.1 醫院污水排放量 1、新建醫院 新建醫院污水排放量應根據《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建質[2003]4號進行取值設計,做到清污分流,節約用水。 2、現有醫院 1)污水排放量根據實測數據確定 2)無實測數據時可參考下列數據計算 (1) 設備齊全的大型醫院或500床以上醫院:平均日污水量為400~600L/床.d,kd=2.0~2.2,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2) 一般設備的中型醫院或100~499床醫院:平均污水量為300~400L/床.d,kd=2.2~2.5,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3) 小型醫院(100床以下):平均污水量為250~300L/床.d,kd=2.5,kd為污水日變化系數。 2.2.2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規模分類 醫院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以床位數分為100、15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及1000以上等。 2.3 醫院污水水質 2.3.1 新建醫院 每張病床污染物的排污量可按下列數值選用: BOD5:40-60g/床.d,CODcr:100~150g/床.d,懸浮物:50~100g/床.d; 根據每張病床污染物的排出量和2.2.1中水量計算新建醫院的設計水質。 2.3.2 現有醫院 1) 污水水質應以實測數據為準; 2) 在無實測資料時可參考表2-2。表2-2 醫院污水水質
|
CODcr mg/L |
BOD5 mg/L |
SS mg/L |
氨氮 mg/L |
糞大腸桿菌 個/L |
污水濃度范圍 |
150~300 |
80~150 |
40~120 |
10~50 |
1.0×106~3.0×108 |
平均值 |
250 |
100 |
80 |
30 |
1.6×108 |
2.4 醫院污水排放標準 2.4.1 現有標準 現在執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將醫院污水按其受納水體不同的使用功能等規定了相應的糞大腸桿菌群數和余氯標準,對COD、SS等理化指標無特別要求,只需達到要求相對較低的其他排污單位標準,且只給出余氯下限而無上限。 根據現行標準,現有醫院污水處理工藝級別低,主要存在(1) 懸浮物濃度高,影響消毒效果;(2)水質波動大,消毒劑投加量難以控制;(3) 消毒副產物產生量大,影響生態環境的安全;(4)余氯標準無上限,過多余氯危害生態安全等問題。 2.4.2 新標準 為了加強對醫院污水污物的控制和實施新的環境標準體系,國家已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編制《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新標準對醫院產生的污水、廢氣和污泥進行了全面控制,在強調對含病原體污水的消毒效果的同時,兼顧生態環境安全。 2、在生物指標上,新標準對排入下水道與排入水體的醫院污水提出不同要求。新標準嚴格區分醫院性質,同時根據污水去向分為兩個等級,并在原有標準基礎上提出嚴格的控制各級指標。 3、新標準考慮了消毒效果和生態安全性問題,針對不同性質醫院及污水去向對消毒時間和余氯量均作了明確規定,嚴格了余氯標準的上限。 4、在理化指標方面,對排入地表水體的醫院污水和傳染病醫院污水的COD、BOD5、SS、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指標都在原有標準基礎上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以增強污水處理系統的抗風險性。考慮氨氮也消耗消毒劑,對氨氮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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