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
( GB 3544-2008 代替GB 3544-2001 2008-08-01實施)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漿造紙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漿造紙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制漿造紙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二噁英在本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執行相應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1)、《關于修訂〈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環發[2003]152號)廢止。 點擊下載造紙廢水排放標準: |
造紙污水排放標準-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時間:2009-12-17 17:45:42 中國污水處理工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