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于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標準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1.4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準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準。地方標準不得寬于本標準或與本標準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于本標準時應報建設部批準。地方標準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準。
2 水質標準和要求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
項目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濁度,度105溶解性固體,mg/l12001000懸浮性固體,mg/l105色度,度3030臭無不快感覺無不快感覺ph值6.5~9.06.5~9.0bod5,mg/l1010codcr,mg/l5050氨氮(以n計),mg/l2010總硬度(以caco3計),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1.00.5鐵,mg/l0.40.4錳,mg/l0.10.1游離余氯,mg/l管網末端水不小于0.2總大腸菌群,個/l33
2.1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限量。
2.2 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不得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相連。生活雜用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涂淺綠色標志,以免誤飲、誤用。具體參見http://www.manhuagui.cn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2.3 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應不斷加強對雜用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等制度及操作規程,以保證供水的水質。
3 水質檢驗
3.1 水質的檢驗方法,應按《生活雜用水標準檢驗法》執行。
3.2 生活雜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負責檢驗污水再生設施的進水和出水以及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分散式或單獨式供水,應由主管部門責成有關單位或報請上級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水質檢驗工作。
以上水質檢驗的結果,應定期報送主管部門審查、存檔。
城市雜用水水質標準
項目 |
沖廁 |
道路清掃、消防 |
城市綠化 |
車輛沖洗 |
建筑施工 |
PH |
6.0~9.0 | ||||
色 / 度≤ |
30 | ||||
嗅 |
無不快感 | ||||
濁度 /NTU ≤ |
5 |
10 |
10 |
5 |
20 |
溶解性總固體 (mg/L) ≤ |
1500 |
1500 |
1000 |
1000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mg/L) ≤ |
10 |
10 |
20 |
10 |
15 |
氨氮( mg/L) ≤ |
10 |
10 |
20 |
10 |
20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mg/L) ≤ |
1.0 |
1.0 |
1.0 |
0.5 |
1.0 |
鐵 (mg/L) ≤ |
0.3 |
- |
- |
0.3 |
- |
錳 (mg/L) ≤ |
0.1 |
- |
- |
0.1 |
- |
溶解氧 (mg/L) ≤ |
1.0 | ||||
總余氯 (mg/L) |
接觸 30min 后≥ 1.0 ,管網末端≥ 0.2 | ||||
總大腸桿菌 ( 個 /L) ≥ |
3 |
景觀環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質指標
序號 |
項目 |
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 |
娛樂性景觀環境用水 | ||||
河道類 |
湖泊類 |
水景類 |
河道類 |
湖泊類 |
水景類 | ||
1 |
基本要求 |
無飄浮物,無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 |||||
2 |
PH 值 |
6.0~9.0 | |||||
3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
10 |
6 |
6 | |||
4 |
懸浮物 (SS) ≤ |
20 |
10 |
— (a) | |||
5 |
濁度 (NTU) ≤ |
— |
5 | ||||
6 |
溶解氧≥ |
1.5 |
2.0 |
||||
7 |
總磷 ( 以 P 計 ) ≤ |
1.0 |
0.5 |
1.0 |
0.5 |
||
8 |
總氮≤ |
15 | |||||
9 |
氨氮 ( 以 N 計 ) ≤ |
5 | |||||
10 |
糞大腸桿菌 ( 個 /L )≤ |
10000 |
2000 |
500 |
不得檢出 | ||
11 |
余氯 (b) ≥ |
0.05 |
|||||
12 |
色度(度)≤ |
30 | |||||
13 |
石油類≤ |
1.0 |
|||||
14 |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
0.5 | |||||
注 1 :對于需要通過管道輸送再生水的非現場回用情況采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對于現場回用情況不限制消毒方式。 | |||||||
注 2 :若使用未經過除磷脫氮的再生水作為景觀環境用水,鼓勵使用本標準的各方在回用地點積極探索通過人工培養具有觀賞價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觀水體的氮磷滿足此表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經濟合理的出路。 | |||||||
a :“—”表示對此項無要求。 | |||||||
b :氯接觸的時間不應低于 30min 的余氯。對于非加氯消毒方式無此項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