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596-2001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為貫徹《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廢水、廢渣和惡臭對環境的污染,促進養殖業生產工藝和技術進步,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集約化、規模化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不適用于畜禽散養戶。根據養殖規模,分階段逐步控制,鼓勵種養結合和生態養殖,逐步實現全國養殖業的合理布局。
根據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的特點,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生化指標、衛生學指標和感觀指標等。為推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促進畜禽養殖業干清糞工藝的發展,減少水資源浪費,本標準規定了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農業部環保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集約化畜禽養殖業的不同規模分別規定了水污染物、惡臭氣體的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水量,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這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標準適用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的規模分級,按表1和表2執行。
表1: 集約化畜禽養殖場的適用規模(以存欄數計)
類別規模分級 | 豬(頭)(25Kg以上) | 雞(只) | 牛(頭) | ||
蛋雞 | 肉雞 | 成年奶牛 | 肉牛 | ||
I 級 | ≥3000 | ≥100000 | ≥200000 | ≥200 | ≥400 |
II 級 | 500≤Q<3000 | 15000≤Q <100000 | 30000≤Q <200000 | 100≤Q <200 | 200≤Q <400 |
表2: 集約化畜禽養殖區的適用規模(以存欄數計)
類別 規模分級 |
豬(頭)(25Kg以上) | 雞(只) | 牛(頭) | ||
蛋雞 | 肉雞 | 成年奶牛 | 肉牛 | ||
I 級 | ≥6000 | ≥200000 | ≥400000 | ≥400 | ≥800 |
II 級 | 3000≤Q<6000 | 100000≤Q<200000 | 200000≤Q<400000 | 200≤Q<400 | 400≤Q<800 |
注: Q表示養殖量。
1.2.2 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的養殖場和養殖區,其規模可將雞、牛的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0只蛋雞折算成1頭豬,60只肉雞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
1.2.3 所有 I 級規模范圍內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以及 II 級規模范圍內且地處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重點流域和污染嚴重河網地區的集約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1.2.4 其他地區 II 級規模范圍內的集約化養殖場和養殖區,實施標準的具體時間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遲于2004年7月1日。
1.2.5 對集約化養羊場和養羊區,將羊的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只羊換算成1頭豬,根據換算后的養殖量確定養羊場或養羊區的規模級別,并參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2.定義
2.1 集約化畜禽養殖場
指進行集約化經營的畜禽養殖場。集約化養殖是指在較小的場地內,投入較多的生產資料和勞動,采用新的工藝與技術措施,進行精心管理的飼養方式。
2.2 集約化畜禽養殖區
指距居民區一定距離,經過行政區劃確定的多個畜禽養殖個體生產集中的區域。
2.3 廢渣
指養殖場外排的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體廢物。
2.4 惡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覺器官,引起人們不愉快及損害生活環境的氣體物質。
2.5 臭氣濃度
指惡臭氣體(包括異味)用無臭空氣進行稀釋,稀釋到剛好無臭時所需的稀釋倍數。
2.6 最高允許排水量
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直接用于生產的水的最高允許排放量。
3.技術內容
本標準按水污染物、廢渣和惡臭氣體的排放分為以下三部分。
3.1 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3.1.1 畜禽養殖業廢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
3.1.2 標準適用規模范圍內的畜禽養殖業的水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表3、表4和表5的規定。
表3: 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沖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
種類 | 豬 (m3/百頭·天) | 雞 (m3/千只·天) | 牛 (m3/百頭·天) | |||
季節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標準值 | 2.5 | 3.5 | 0.8 | 1.2 | 20 | 30 |
注:廢水最高允許排放量的單位中,百頭、千只均指存欄數。
春、秋季廢水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冬、夏兩季的平均值計算。
表4: 集約化畜禽養殖業干清糞工藝最高允許排水量
種類 | 豬 (m3/百頭·天) | 雞 (m3/千只·天) | 牛 (m3/百頭·天) | |||
季節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標準值 | 1.2 | 1.8 | 0.5 | 0.7 | 17 | 20 |
注:廢水最高允許排放量的單位中,百頭、千只均指存欄數。
春、秋季廢水最高允許排放量按冬、夏兩季的平均值計算。
表5: 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
控制項目 | 五日生化需氧量(mg/l) | 化學需 氧量 (mg/l) | 懸浮物 (mg/l) | 氨氮 (mg/l) | 總磷 (以P計) (mg/l) | 糞大腸菌群數 (個/l) | 蛔蟲卵 (個/l) |
標準值 | 150 | 400 | 200 | 80 | 8.0 | 10000 | 2.0 |
3.2 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3.2.1 畜禽養殖業必須設置廢渣的固定儲存設施和場所,儲存場所要有防止糞液滲漏、溢流措施。
3.2.2 用于直接還田的畜禽糞便,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3.2.3 禁止直接將廢渣傾倒入地表水體或其他環境中。畜禽糞便還田時,不能超過當地的最大農田負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3.2.4 經無害化處理后的廢渣,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畜禽養殖業廢渣無害化環境標準
控制項目 | 指標 |
蛔蟲卵 | 死亡率≥95% |
糞大腸菌群數 | ≤105個/公斤 |
3.3 畜禽養殖業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3.1 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惡臭污染物的排放執行表7的規定。
表7: 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控制項目 | 標準值 |
臭氣濃度(無量綱) | 70 |
3.4 畜禽養殖業應積極通過廢水和糞便的還田或其他措施對所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綜合利用,實現污染物的資源化。
4. 監測
污染物項目監測的采樣點和采樣頻率應符合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污染物項目的監測方法按表8執行。
表8: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配套監測方法
序號 | 項目 | 監測方法 | 方法來源 |
1 | 生化需氧(BOD5) | 稀釋與接種法 | GB7488-87 |
2 | 化學需氧(CODcr) | 重鉻酸鉀法 | GB11914-89 |
3 | 懸浮物(SS) | 重量法 | GB11901-89 |
4 | 氨氮(NH3-N) | 鈉氏試劑比色法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GB7479-87 GB7481-87 |
5 | 總P(以P計) | 鉬藍比色法 | 1) |
6 | 糞大腸菌群數 | 多管發酵法 | GB5750-85 |
7 | 蛔蟲卵 | 吐溫-80檸檬酸緩沖液離心沉淀集卵法 | 2) |
8 | 蛔蟲卵死亡率 | 堆肥蛔蟲卵檢查法 | GB7959-87 |
9 | 寄生蟲卵沉降率 | 糞稀蛔蟲卵檢查法 | GB7959-87 |
10 | 臭氣濃度 | 三點式比較臭袋法 | GB14675 |
注:分析方法中,未列出國標的暫時采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標準方法頒布后執行國家標準。
1) 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89。
2) 衛生防疫檢驗,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64。
5.標準的實施
5.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5.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地方環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嚴于本標準的集約化畜禽養殖業適用規模,或制定更為嚴格的地方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點此下載: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