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察出擊
2018年7月24日,無錫市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對宜興市某食品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將原有廢水預處理設施的調節曝氣池、厭氧塔、生物接觸氧化池、斜板沉淀池等設施拆除,生產廢水僅經過沉淀后即排入污水管網。經采集待排池水樣,監測結果顯示:COD濃度為812mg/L、氨氮濃度為56.7 mg/L、總氮濃度為86.0 mg/L、總磷濃度為8.81 mg/L,超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境監察意見
該單位擅自拆除水污染防治設施,直接排放未經預處理的工業廢水,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環境監察結果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調查終結后,對該食品廠的上述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人民幣25萬元整。
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擅自拆除已建設安裝并已通過驗收的環保處理設備的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涉食品廠原來建有一套廢水預處理設施,在生產中,應當正常開啟該設施,確保所產生的工業廢水達標排放,實現排放污染物總量控制,以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但案涉企業卻直接擅自拆除該環保處理設施,將工業廢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網,該行為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應予嚴懲。該企業也為自己無視環保法規、率性而為的短視行為,付出了沉重的違法成本。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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